一、內政部消防署為規範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公務車之派遣及管 理等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務車上班日派遣時間及載送地點如下: (一)六時三十分由本中心發車,七時三十分前由臺中高鐵烏日站發車, 八時二十分前返抵本中心。 (二)十二時三十分由本中心發車,十三時三十分前由臺中高鐵烏日站發 車,十四時二十分前返抵本中心。 (三)十八時三十分由本中心發車,十九時三十分前由臺中高鐵烏日站發 車,二十時二十分前返抵本中心。 前項規定之時間及地點,得視必要彈性調整,派遣原則如附件。
三、本署或其他機關至本中心洽公或授課人員,依上開規定時段及地點搭 乘公務車。但簡任級以上人員因緊急公務需要派車時,經簽奉署長核 可者,不在此限。
四、本署各單位特殊需要派車,應簽奉核准後,於派車三日前通知。
五、本署支援之駕駛負責保管維護每週往返本中心之公務車;其餘公務車 輛,由本中心專任駕駛負責保管維護。
六、公務車駕駛如有規避、妨礙、拒絕公務派遣(含指派執行檢驗、保養 、送修等工作),或未落實執行車輛保養維護等違反公務車管理手冊 規定等情事,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