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101/08/0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31602935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
    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
    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ㄧ燃氣
    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管理,並明確行
    政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
        紀錄表(如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
        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
        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查一次;檢修
        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防火管理等檢查合
        併執行。
      3.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
        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
        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
        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下次檢查時,則應
        抽查不同場所。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
        區分隊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
      4.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
        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
        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5.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6.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
        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
        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
        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7.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
        會報處置。
      8.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依下列檢查期程實施檢查,並
        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一份分隊
        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檢查不合格之場所,其已發
        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機關應於
        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
        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
        知: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
          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
          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
          記錄檢查結果;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
          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
          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
          公斤以上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
          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應派員前往查察
          。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
          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
          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
          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但現場經實地勘查已不
          復存在者,得免列管之。
    (11)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
          負責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每月至
          少前往訪視一次。
    (12)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於受行政處分確定後三年內,
          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如附表十三)。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
          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宗
          教廟會活動地點、選舉候選人辦事處、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
          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曾取締
          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及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場所成品倉庫(如附表十五)。
     (5)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
      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
        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附表
        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
        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專責檢查小組之組成:
(一)人員配置: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配置檢查所需之必要人
      力。
(二)成員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規定: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一年以上。
      3.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三)檢查勤務及服勤方式:
      1.白天:執行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資料,得免除救
        護及值班等勤務。
      2.夜間:執行夜間營業場所之第一種檢查勤務,備勤時應彙整檢查
        資料,得免除救護及值班等勤務。
四、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年度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
      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如附表十七),函報本署備查,其內
      容如下:
      1.各種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2.檢查分工及專責檢查小組之編組。
      3.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
      4.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月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
      查對象及日程(如附表十八):
      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
          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
          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
          圖等資料。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
          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
          配置圖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
        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
        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
        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予以行政指
        導,並以書面(格式如附表四之一)交付業者。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
        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應依下列期限陳報: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
          (如附表十九):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2)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月報表(如附表二十):每月終了後
          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錄影監控系統檢查紀錄表及容器實重抽查
          紀錄表(如附表十):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
     (4)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如附表二
          十一):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5)爆竹煙火場所檢查結果及違法取締績效: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
          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
      4.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
        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發生災害事故時:
      1.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
        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二十二及附表二十三),並檢附案
        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入本署消防安
        全管理資訊系統。
      2.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
        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二十四),傳送本署;
        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
        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二十五)。
(五)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二十
      六。
(六)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
      程如附表二十七。
(七)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表二十八。
► 下載附件圖表
六、消防機關應對檢查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講習訓練:
(一)每半年至少召開二次法令研討及座談。
(二)對於重大案例應召開專案會議檢討策進作為。
(三)每半年定期辦理專責檢查人員講習訓練。
(四)為加強轄區相關權責單位之橫向連繫工作,舉辦講習訓練時,得視
      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設等相關機關進行講座或研
      討,或視需要邀請相關事業單位參與。
    前項講習訓練成果應陳報本署備查,其陳報時間如下:
(一)上半年辦理者:當年六月二十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下半年辦理者:當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考核,評定轄內單位及
      個人辦理績優者,定期從優獎勵,對於執行不力者,則依規定懲處
      。
(二)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
      予以加分。
(三)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
      或實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