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實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緩降機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二)教室面積,平均每一學員應佔有之面積至少為一點二平方公尺。
(三)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至少為零點三平方公尺。
(四)黑板或白板面積至少為三平方公尺。
(五)有擴音設備、投影機、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六)教室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濕度。
(七)教室採光及照明設備適當,桌面照明度至少為三百米燭光。
(八)足夠之清潔飲水及盥洗衛生設備。
(九)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講習之種類等。
(十)學科及術科之訓練場地應設於同一或相鄰地址。
(十一)未有違反消防法令之情事。
(十二)操作緩降機下降時應有安全確保措施或於下降空地舖設軟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