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容器認可作業計畫:
1.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2.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3.試驗設備清冊。
4.試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5.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6.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7.其他業務之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機構部分試驗項目委由其他試驗機構辦理者,應以一家為限,且
所附申請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委託之試驗項目、權
利義務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
(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
機構或公司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