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分工
一、本署平日輪值作業以指揮中心為主體,結合各單位平日輪值人員,因
應緊急事故進行處置,編組成員之任務職掌規定如下。但指揮督導官
、總值日官、執勤官及災情監控小組長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輪值
人員工作:
(一)災情、應變處置作為及後續追蹤之查證分工:
1.執勤員 1、2、3: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
縣、南投縣及臺中港。
2.參謀組員:負責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通
傳會及國防部。
3.查證組員: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澎湖縣、高
雄港、工程會、勞委會、法務部及海巡署。
4.災情彙整員: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
5.後勤組員:負責基隆市、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基隆港、衛
生署、國科會及原能會。
6.資通組員:負責桃園縣、花蓮縣、連江縣、花蓮港、教育部、原
民會及文化部。
(二)製作災情看板及相關圖表:執勤員 1、2、3。
(三)製作「災害通報單」傳真各級長官及相關災害業管機關:執勤員 1
、2、3。
(四)製作最新災情簡訊,通報各級長官、相關機關與媒體等:執勤員 1
、2、3。
(五)製作即時應變處置作為之「通報單」通報媒體:執勤員 1、2、3。
(六)製作「即時災況簡要報告」:災情彙整員。
(七)指導「即時災況簡要報告」製作:災情監控小組長。
(八)緊急應變小組尚未進駐時,將「即時災況簡要報告」群傳部、院及
總統府:執勤員 1、2、3。
(九)維持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資通組員。
(十)啟動災害專屬網站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資通組員。
(十一)電話並通報相關機關進駐:參謀組員。
(十二)高階長官蒞臨聽取簡報之相關事宜,其分工事項如下:
1.高階長官車位安排:參謀組員。
2.進駐單位電話通知:參謀組員。
3.本署簡報製作:參謀組員。
4.識別背心與座位牌之準備:參謀組員。
5.長官席茶水安排與安全維護事宜:後勤組員。
(十三)新聞媒體配合事項如下:
1.媒體最新災情簡訊製發:由執勤員 1、2、3 製擬,經指揮督
導官核閱後,逕送本署秘書室(公關科)發送各媒體。
2.上網公布:由資通組員負責張貼。
3.新聞稿撰發:由災情小組小組長撰擬,經指揮督導官核閱後,
逕送本署秘書室(公關科)發送各媒體。
(十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準備:參謀組員主辦,後勤組員協辦。
二、執勤人員細部工作項目表:
┌────┬────────────────────────┐
│職稱 │處理措施 │
├────┼────────────────────────┤
│署長 │1.接獲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災害通報後,視災情狀況│
│ │ 指揮救災。 │
│ │2.必要時,親自電話報告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內│
│ │ 政部部長等長官。 │
├────┼────────────────────────┤
│ │1.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督導指揮各項災害應│
│ │ 變事宜。 │
│ │2.豪雨、地震或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 │ 必須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 │ 建議並請示署長同意後指揮辦理之。 │
│ │3.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指揮所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 │ ,並將災情狀況及處置情形報告署長。 │
│ │4.督導指揮將重大災情訊息及處置情形通報行政院各級│
│ │ 長官(行政院院長、副院長、負責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 │ 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院長辦公室主任、災害防│
│指揮 │ 救辦公室主任)、部內長官(內政部部長、政務次長│
│督導官 │ 、負責消防業務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並填具檢核│
│ │ 表如表 3、表 6。 │
│ │5.電話聯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災害業管機關│
│ │ 首長或副首長等依權責採取相關應變措施。 │
│ │6.依署長指示通知業管副署長趕赴災害現場指揮應變。│
│ │7.決定申請直升機空勘、載運救災、救護人員與後送傷│
│ │ 病患或災民。 │
│ │8.決行簡訊、報告單、通報單後發送。 │
│ │9.襄助署長指揮災害應變事宜。 │
│ │10.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於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協助指揮各項災害│
│ │ 應變事宜。 │
│ │2.隨時掌握災情並向指揮督導官、署長報告最新災況。│
│ │3.指揮執勤官分配各執勤人員執行必要之分工作業。 │
│ │4.接獲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如農委會、經濟部、交通部│
│ │ 、衛生署等災害通報與情資後,指示、分辦後續查證│
│ │ 、通報、應變作為等應辦事項。 │
│ │5.聯繫有災況直轄市、縣(市)之消防局長、副局長最│
│總值日官│ 新災情及搶救應變作為。 │
│ │6.協調氣象局、國家科技中心提供災情分析報告。 │
│ │7.督導電視媒體監看及查證、更正之執行,並將結果報│
│ │ 告指揮督導官。 │
│ │8.襄助(代理)指揮督導官督導辦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 │ 。 │
│ │9.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10.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經請示指揮督導官│
│ │ 同意後,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警鈴通知各輪值作業│
│ │ 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 │
│ │2.警鈴鳴動後以電話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副署長、主任│
│ │ 秘書,並視需要親自或分配執勤人員通報災害管理組│
│ │ 組長、災害搶救組組長、公關科科長、特種搜救隊隊│
│ │ 長等相關業管單位,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4。 │
│ │3.視實際需要分配執勤人員查證、掌握災害各縣市災情│
│執勤官 │ 、應變處置、搶救進度及災情現況與統計。 │
│ │4.指導災情看板與圖表之製作。 │
│ │5.隨時掌握災情並向總值日官、指揮督導官及署長報告│
│ │ 最新災況。 │
│ │6.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7.督導各執勤員應變工作之執行。 │
│ │8.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需啟動緊急應變小組時,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
│ │ 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以電話通知災害│
│ │ 管理組組長及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由其層層轉│
│ │ 知所屬應進駐人員,並掌握進駐情形,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 4、表 6。 │
│ │2.指導「即時災況簡要報告」(範例如附件 1)製作。│
│ │3.綜理各縣市最新災情及新聞監控處置應變作為。 │
│ │4.督導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
│災情監控│ 情彙整員之應變工作執行。 │
│小組小組│5.對各項災害主管機關相關災害通報應變作為提出決策│
│長 │ 建議。 │
│ │6.視災情狀況建議指揮督導官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
│ │ 設層級。 │
│ │7.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8.新聞稿撰擬。(如附件 8) │
│ │9.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警鈴鳴動及語音廣播后立即蒐集災情及氣象、資訊,│
│ │ 必要時聯繫中央氣象局,並以電話通知總值日官、災│
│ │ 情監控小組長、災害管理組組長、參謀組員、查證組│
│ │ 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
│ │2.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及教育部之災│
│ │ 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1│
│ │ 。 │
│ │3.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4.平日新聞媒體監看(50、51、52、53、54、55 臺)│
│ │ ,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
│ │ 輪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時,新聞│
│ │ 媒體監看(50、51、52 臺),填寫「新聞媒體監看│
│執勤員(│ 處理表」(如表 10) 。 │
│1、2、3 │5.逐案記錄通聯紀錄、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
│) │ 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 │
│ │6.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應迅速通報並持續查詢最新│
│ │ 災情狀況。 │
│ │7.製作「災害通報單」(如表 5)傳真通報各級長官及│
│ │ 相關災害業管機關。 │
│ │8.製作災情看板及相關圖表。 │
│ │9.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組尚未進駐時,負責將「即│
│ │ 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群傳部、院及總統府│
│ │ 。 │
│ │10. 製作發布最新簡訊通報(如附件 6)各層級長官、│
│ │ 相關機關及媒體。 │
│ │11. 製作發布及時應變處置作為之「通報單」(如附件│
│ │ 5 )通報媒體。 │
│ │12. 受理電話報案與聯絡相關支援救災機關及直轄市、│
│ │ 縣(市)政府消防局。 │
│ │13.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營建署、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及通傳會之災│
│ │ 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2│
│ │ 。(※)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單位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 更新災情看板,│
│ │ 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告」(│
│ │ 如附件 1)。 │
│ │4.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 │ ) │
│ │5.如有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相關│
│參謀組員│ 機關窗口派員進駐。(※) │
│ │6.啟動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發送進駐簡訊及通報(│
│ │ 如附件 4)給相關機關窗口及本署同仁。(※) │
│ │7.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
│ │8.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署內、進駐│
│ │ 機關簽到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
│ │ 應變系統專案開設,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並填具檢│
│ │ 核表如表 7。(※) │
│ │9.負責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
│ │10. 高階長官蒞臨時本署簡報之製作。(※) │
│ │11. 高階長官蒞臨時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
│ │12. 辦理高階長官車位安排事宜。(※) │
│ │13. 負責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
│ │14.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澎湖縣之災│
│ │ 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1│
│ │ 、表 2。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查證組員│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3 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 │ 表」(如表 10) 。 │
│ │4.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
│ │ 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
│ │ 告」(如附件 1)。 │
│ │5.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之災情查證、│
│ │ 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1。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
│災情彙整│ 看板,並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
│員 │4.專責彙整更新或新增全天各縣市災情及應變作為,製│
│ │ 作「即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並送交資通│
│ │ 組員上網公告。 │
│ │5.影送製作之「即時災況簡要報告」(如附件 1)資料│
│ │ 予署長、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消防署指揮中心主│
│ │ 任、執勤官、災情監控小組長…等各級長官。 │
│ │6.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基隆市、彰化縣、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及原│
│ │ 能會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
│ │ 表如表 1、表 2。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負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空調、飲水、便當、環境清│
│ │ 理、影印及傳真紙張等庶務後勤事宜,與機電人員確│
│ │ 認維護狀況,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8。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後勤組員│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4 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 │ 表」(如表 10) 。 │
│ │5.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
│ │ 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
│ │ 告」(如附件 1)。 │
│ │6.協助參謀組員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
│ │ (※) │
│ │7.負責長官蒞臨時之茶水準備與安全維護相關事宜。 │
│ │8.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桃園縣、南投縣、花蓮縣、連江縣及文建會之災│
│ │ 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 1│
│ │ 、表 2。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維持所有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並填具檢核表如│
│ │ 表 9。 │
│資通組員│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 3 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
│ │ 媒體監看(55 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 │ 表」(如表 10) 。 │
│ │5.逐案記錄通聯紀錄,知會執勤員 1、2、3 更新災情│
│ │ 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即時災況簡要報│
│ │ 告」(如附件 1)。 │
│ │6.啟動災害專屬網站並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 │
│ │7.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備註:1.上表有關執勤員 1、2、3 分工事項之執行,由各執勤員按
指揮中心相關作業規定依權責辦理,如有未明確規定部分,
統由執勤官分配或彈性調整分工事項。
2.加註「※」項目為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
立通知進駐後應協助辦理事項。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