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事故處理要領:
(一)發生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迅速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統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以下人員到場處理,並應在現場兩端適當
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以免再次發生事故。
1.交通(大)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
2.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3.必要時得通知特約保險公司人員。
4.視狀況通知延聘之法律顧問到場協助處理。
(二)事故現場如有人受傷,應立即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另派救護車將傷
者送醫,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
(三)現場如有人當場死亡,更應保持現場,不可移動車輛,迅即通報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交通(大)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派員到場及「
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到場會同警察人員測繪、拍照。
(四)發生事故時,如僅車輛損壞,無人員傷亡,應於警方完成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後由駕駛人及「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會同特
約保險公司人員出面調解。
(五)發生交通事故,必要時得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
任。我方無過失時,應依法向負過失肇事人索賠。如雙方均有傷亡
時,民事部分視狀況理賠,而刑事責任部分,由司法機關審理。
(六)發生事故後之調解程序,應由「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出面至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絕不可讓肇事同仁自行前往調
解。
(七)除輕微擦撞且無人受傷之車禍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附表格式
填具交通事故處理(通報)單,傳真至本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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