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
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備勤救災、水源調查、
搶救演練、裝備器材維護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依前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