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病情危急度判斷
(一)評估後若屬危急個案應儘速送醫。
(二)危急個案包括:
1.生命徵象:急性意識不清(GCS<14 分)、呼吸每分鐘>29
或<10 次、脈搏每分鐘>150 或<50 下、收縮壓>200 或
<90 mmHg 、微血管充填時間>2 秒、體溫>41 或<32℃、
血氧濃度 SpO2<90 %。
2.創傷部位:顏面、會陰或體表面積>25%之二度或三度燒灼傷
、重大的電(雷)擊傷、化學性或吸入性灼燙傷、頭頸軀幹及
肘膝處以上肢體之穿刺傷、大量皮下氣腫、連枷胸、內臟外露
、手腕或腳踝以上之截肢、兩處以上大腿及上臂處長骨骨折、
骨盆腔骨折、頭骨開放或凹陷性骨折、肢體脈搏摸不到、癱瘓
、壓碎傷或嚴重撕裂傷等。
3.創傷機轉:>6 公尺或>兩層樓高之高處墜落(小兒>3 公尺
或身高>2 倍高度)、脫困時間>20 分鐘、除遠端肢體外之
身體被車輛輾過、從車輛中被拋出、同車有死亡者或其他有高
能量撞擊可能之創傷機轉等。
4.特殊情況:血糖值<60mg/dl 或顯示”high”、疑似急性腦中
風或缺血性胸痛發作、持續抽搐或剛結束、中毒可能危及生命
、小兒評估危急者、急產、毒蛇咬傷、溺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