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分級列管標準
一、火災原因紀錄應由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業管單位審查、列管。
二、應送消防署審查之火災案件(應為彩色照片):
(一)屬於 A1 類之火災案件。
(二)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
(三)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依序承辦之火災案件,應將承辦之前十件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陳送消防署審查。
(四)回任火災調查業務之承辦人,於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期間達七年
以上者,視為新晉用之火災調查人員,其承辦之前十件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副本陳送消防署審查;滿三年而未達七年者回任者,則承
辦之前五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陳送消防署審查。
三、當月十五日前應函報上上個月轄區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電子檔之光
碟資料予消防署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