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 19 點。 二、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伍、作業要領二、報告及通 報(六)之規定。
貳、目的 為鼓勵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於受理報案時,能快 速、正確、有效判斷民眾需求,提升派遣效率,爭取搶救時間,精進 整體消防戰力,進而樹立消防新形象。
參、主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肆、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暨縣(市)消防局、本署所屬各機關
伍、類別 一、機關組:3 名。 二、個人組:6 名。
陸、對象 一、機關組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均屬之。 二、個人組 (一)實際服務於各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滿 6 個月以上之編制 內人員(含消防替代役),並主要職掌 119 緊急報案電話受理工 作。 (二)受理派遣件數達所屬機關總受理件數 5%以上者;若執勤人員超過 20 位以上者,則受理案件數應達該單位的平均受理件數以上。
柒、日期 一、統計期間: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9 月 30 日止。 二、收件截止:106 年 10 月 10 日止(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 ),請將遴薦者「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KPI :關鍵績 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函報本署。
捌、甄選要件 一、各個案件於受理時,至少須依照下列要項進行詢問,當確認完畢後再 進行案件派遣,以符合受理程序,執勤人員應避免派遣快速,而致忽 略派遣要領。 (一)預通告:火災案件於確認地址(或概略地點)後,進行預通告流程 。 (二)火災案件須詢問:(1) 火災類型、建築物類型;(2) 有無人員 受困、受傷;(3) 起火樓層、建物樓層(非建築物本步驟可省略 );(4) 有無火煙或濃煙的顏色。 (三)救護案件須詢問:(1) 救護類型;(2) 傷患意識;(3) 有無 正常呼吸;(4) 傷患人數。 (四)災害搶救案須詢問:有無人員受困、受傷。 (五)其他類案件須詢問:有無人員受困、受傷。 二、各級消防機關各類案件之派遣時間為本計畫之分析標的,以派遣率關 鍵績效指標進行計算,次由軟體系統,計算機關與各執勤人員之平均 受理時間。
玖、甄選程序 一、第一階段 (一)各級消防機關執勤人員之受理統計資料統一由本署「119 救災救護 指揮派遣系統」中取得,各機關應彙整該單位全部執勤人員於統計 期間的正式派遣時間(註:執勤人員接起該通電話至完成派遣作業 )及 119 受理案件 KPI 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格如附件)。 (二)另非使用本署「119 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之消防機關,由各該 消防機關協同本署指定人員,自該系統中取得相關資料,並編製前 述分析表。 (三)執勤人員正式派遣案件之統計資料均應符合本計畫所訂定之關鍵績 效指標(KPI) 要求,即: 1.火災案件,應於 120 秒內完成受理並派遣,個人受理派遣總件 數達成率應在 85 %以上。 2.救護案件,於 60 秒內完成受理並派遣,個人受理派遣總件數達 成率應在 85 %以上。 3.災害搶救案件、其他類案件無受理時間要求。 (四)機關組資料由各該消防機關統計所屬執勤人員於統計期間之所有案 件,再進行關鍵績效指標(KPI) 之計算。 (五)本階段各執勤人員及消防機關平均受理時間之統計資料將按月提供 各消防機關確認。 二、第二階段 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人員根據第一階段資料進行審核、完成統計 排序,以選出個人組前 20 名、機關組前 10 名。 三、第三階段 (一)由署長指定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合計 7 人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 。 (二)評審委員會針對第二階段資料進行審查,選出機關組 3 名、個人 組 6 名。
拾、獎勵 一、機關組:獲獎單位獎牌壹幀。 二、個人組: (一)特優人員 2 名,各記功二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管 )記功一次。 (二)優等人員 2 名,各記功一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管 )記嘉獎二次。 (三)甲等人員 2 名,各記嘉獎二次,獲獎人員之帶班主管(或單位主 管)記嘉獎一次。 (四)獎牌每人壹幀。
拾壹、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自本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貳、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獲頒表揚機關暨人員,得於當年度「全國消防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主管會報暨勤務研討會議」中辦理。 二、為提供經驗傳承,請獲獎之機關與個人應撰擬文稿 1 篇(1,000 字以上)供本署彙整,俾供全國執勤人員參考。(並以電子郵件附 橫式生活照片 3 張)。 三、本計畫聯絡人: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長翁世洋、專員薛敬霖。 四、聯絡方式: 電話:02-81959119 轉 6940、6923 。 電子郵件:fc711086@nf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