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月刊稿費暨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106/02/16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企字第1111326470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各級消防機關員工、義勇消
    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志工及社會大眾踴躍投稿消防月刊及消防
    電子報,特訂定本要點。
二、投稿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著作人授權本署利用其著作(含重製及公開發表)並刊載於消防月
      刊及消防電子報。
(二)著作人擔保其著作無侵害他人著作、專利權等情事,違者願負一切
      法律責任。
三、稿件經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刊載,由本署支給稿費及簽報獎勵,方
    式如下:
(一)稿費:依據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稿費支給
      標準辦理,方式如下。但以電腦或網路擷取畫面、電視或監視器翻
      拍畫面、書籍翻拍照片、引用他人照片翻拍或受著作權保護之相關
      照片均不計稿費。
      1.消防月刊:文字(不含表內文字)每千字新臺幣(以下同)六百
        五十元;照片每張一百五十元;漫畫每幅(格)一百五十元。
      2.消防電子報:文字(不含表內文字及所連結之創作文字)每千字
        六百五十元;照片(不包括所連結之創作照片)每張一百五十元
        ,繪圖(含手繪及電腦繪圖)及漫畫每幅(格)一百五十元。
(二)獎勵:獎勵期間以每半年為度,由本署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統一簽辦
      ,前半年未達獎勵標準部分不得併計。每半年獎勵額度最高以嘉獎
      二次為限;各級消防機關員工、義消、志工人員投稿消防電子報或
      消防月刊並經刊載者,依下列規定覈實獎勵:
      1.消防月刊:
     (1)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六,○○○字以上未達一萬二,○○
          ○字者,嘉獎一次。
     (2)經刊載每半年字數合計達一萬二,○○○字以上,嘉獎二次。
     (3)義消、志工經刊載每半年字數達六,○○○字以上發給獎狀乙
          幀。
      2.消防電子報:
     (1)經刊載每半年合計二十一則以上,三十則以下之消防人員嘉獎
          一次。
     (2)經刊載每半年合計三十一則以上之消防人員嘉獎二次。
     (3)義消、志工經刊載二十則以上發給獎狀乙幀。
四、消防月刊總編輯、編輯委員、執行編輯、執行秘書、協辦人員及消防
    電子報總編輯、副總編輯、審核委員、承辦及協辦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
(一)編輯委員及審核委員:以每半年為度,審稿未連續達三個月者不予
      獎勵;所審消防月刊或消防電子報稿件合計達三十篇以上者,得嘉
      獎一次。
(二)總編輯、副總編輯、執行編輯及承辦人員: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
      嘉獎二次,兼任上開職務連續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得嘉獎一次
      ,未連續達三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執行秘書及協辦人員:以每半年為度,每人得嘉獎一次,替代役人
      員放榮譽假二天,兼任上開職務未連續達六個月者不予獎勵。
五、消防月刊通訊編輯員獎勵部分,由本署每半年就登載於月刊篇數統計
    評比,規定如下:
(一)工作研討、專題探討,火災案例解析、論述性等專業性文章總件數
      佔百分之四十。
(二)消防天地、志工園地、搶救紀實及訓練紀要等一般性文章總件數佔
      百分之四十。
(三)消防花絮刊登總件數佔百分之二十。
    前項合計分數列前三名之通訊編輯員各嘉獎二次,第四至第六名各嘉
    獎一次。
六、本要點中華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規定,自一零四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