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災害: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類型災害一、二級之開設時機及
災害狀況認定之。
二、協助災害防救:指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
協助災害防救。
三、受支援機關:指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定申請國軍支援及國軍主
動協助災害防救之機關。
四、作戰區:指以陸軍軍團(地區防衛或海軍陸戰隊比照)指揮部為主組
成,除指揮其編制與編配之部隊外,並作戰管制地區內之三軍部隊。
通常依任務需要,區分數個分區。
五、救災責任分區:指以作戰區為主體,依救災任務需要,結合直轄市、
縣(市)政府行政區域,區分數個救災責任分區。
六、救災應變部隊:作戰區遇無預警之災害發生時,視災害類別及規模,
將救災責任分區戰備部隊轉換之部隊及有預警之災害來襲前,完成預
置兵力之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