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行政指導綱領

修正日期:106/08/1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20823325號
一、目的:為輔導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營業場所(簡稱營業場所)自主檢
    查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簡稱瓦斯行)更換液化石油氣容器(簡稱瓦
    斯桶)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二、適用對象:營業場所及瓦斯行
三、實施內容
(一)營業場所部分:
      1.自行換裝瓦斯桶時,應先關閉容器閥(含周圍容器之容器閥)及
        周圍火源。
      2.營業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指派人員依附件 1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
        營業場所自主檢查表檢查瓦斯桶及管線,每 2  週至少 1  次。
      3.瓦斯行換裝瓦斯桶或維修時,營業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指派人員在
        場,雙方應簽收確認,格式如附件 2。
      4.營業場所業者所設置之燃氣器具及管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並由
        具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進行安裝或檢修。另容
        器與管線連接處應有防止脫落裝置(如圖 1)或固定裝置(如圖
        2) ;閥與管線連接處建議採用氣體流出防止器。
      5.發生大量洩漏情形時,勿開啟電器,並應儘速疏散人員及通報消
        防單位處理。
(二)瓦斯行部分
      1.換裝瓦斯桶時,應先關閉容器閥(含周圍容器之容器閥)及周圍
        火源。
      2.瓦斯行應輔導營業場所業者將瓦斯桶置於戶外通風良好處及自行
        換裝瓦斯桶之安全注意事項。另供氣時倘發現營業場所有通風不
        良(嚴重者如容器置於地下室)、容器擺放位置易蓄積液化石油
        氣(如置於低窪處或周圍有梯間等)或容器未以鐵鏈及圍欄等措
        施(相關措施如圖 3、圖 4)固定以防止傾倒等情形,應請其立
        即改善,如未改善應拒絕供氣。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