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經費基準及比率: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採地方自籌與中央補助各為一定之比率,並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按直轄市、縣(市
)財力級次辦理之。
(二)各補助項目補助比率如下:
1.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補助比率原則將依受補助當年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之年度財力級
次分級補助: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2.耐震補強,每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萬元;拆除重建,每處最高
補助新臺幣八千萬元,補助比率原則將依受補助當年行政院主計
總處所訂之年度財力級次分級補助:
(1)第一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三十五。
(2)第二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七十。
(3)第三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八十五。
(4)第四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5)第五級補助比率最高百分之九十。
(三)各項經費計算原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廳舍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強
工程及重建、增建、改建、修建等費用之參考單價,除其他法令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1.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不超過本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
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標價。
2.耐震補強工程(含直接補強工程費、合理之間接修復費、工程管
理費等支出):每平方公尺不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3.耐震重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費及各項設計監造費:依據中
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公共建設工
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建築工程造
價標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