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檢驗場有違規情形者,應減發其次月合格標示之核定量,且不核予
次月加班容器檢驗量,其減發次月合格標示規定如下,如另有違反
消防法第十五條者,並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處分:
(一)減發原合格標示核定量二分之一:
1.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2.容器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檢驗即判定合格。
3.使用偽造合格標示。
4.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銷毀不合格容器。
5.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申請變更。
6.檢驗設施數量不符規定。
7.每日開工前未確認各項檢驗設施正常運作或故障未依規定通報
。
8.合格標示擅自流通。
9.使用過之容器閥再回裝容器。
(二)減發合格標示核定量三分之一:
1.合格標示或其資料管理不當。
2.定期檢驗資料記錄不實或未依規定保存定期檢驗資料。
3.未提供可稽核查詢定期檢驗紀錄資料之資訊介面或文書處理軟
體。
4.監控系統未保持連線及紀錄且可歸責於檢驗場。
5.未依規定辦理容器檢驗員教育訓練。
6.合格標示因人為疏失致登載不實。
7.未依限辦理不合格容器銷毀。
8.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銷毀數量與容器定期檢驗資料不符。
9.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器具校正或校正不準確。
10.未依限將翌月之不合格容器預定壓毀日期、時間報請當地消防
機關派員監毀並副知本部,或執行壓毀時未製作不合格容器清
冊供消防人員稽查。
11.未依限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定期檢驗日報表。
12.容器檢驗員、容器基本檢驗設施異動時,未依限通報本部及當
地消防機關備查。
13.定期檢驗器具項目數量少於原經認可數量。
14.未依定期檢驗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實施檢驗。
15.容器瓶肩或護圈資料模糊不清,未補行打刻,使其易於辨識。
16.合格標示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雕刻。
17.容器未依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規定以紅漆標示容器內
容物名稱。
18.使用過之容器閥未銷毀或未將灌裝口破壞至無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