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師資,分為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
基本師資遴選方式,由個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經由本部
核可之機關(構)、團體檢具師資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報
請本部同意後聘任。選聘資格如下,應至少符合其中一項:
(一)在應用科學、技術或專業領域上有特殊成就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二)從事防災相關實務工作,或曾擔任防災相關業務訓練之講座,或經
驗豐富之機關(構)人員。
(三)申請擔任基礎急救訓練及急救措施實作相關課程之師資人員,以實
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
管理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為限。
種子師資至少應具備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並於防災單
位擔任主管職務達一年以上或參與防災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由個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經本部核可之機關(構)、團體推薦
,經本部辦理師資培訓課程訓練合格者始得充任。
師資資料庫依課程分類可擔任師資之名單。
基本師資、種子師資人員名單另由本部建置師資資料庫後公布,有效
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