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以警察官任用警正以下人員危勞職務年齡標準表

修正日期:108/01/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31603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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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退休年齡  │
│  機關  │  單位        │        職務          ├──┬──┤
│        │              │                      │自願│屆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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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55  │60  │
│        │大隊          │、主任、組員          │    │    │
│        │              ├───────────┼──┼──┤
│        │              │小隊長、隊員          │50  │59  │
│        ├───────┼───────────┼──┼──┤
│        │              │中隊長、副中隊長      │55  │60  │
│各直轄市│中隊          ├───────────┼──┼──┤
│政府消防│              │小隊長、隊員          │50  │59  │
│局      ├───────┼───────────┼──┼──┤
│        │              │分隊長                │55  │60  │
│        │分隊          ├───────────┼──┼──┤
│        │              │小隊長、隊員          │50  │59  │
│        ├───────┼───────────┼──┼──┤
│        │救災救護指揮中│小隊長、隊員          │50  │59  │
│        │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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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              │大隊長、副大隊長      │55  │60  │
│)政府消│大隊          ├───────────┼──┼──┤
│防局    │              │小隊長、隊員          │50  │59  │
│        ├───────┼───────────┼──┼──┤
│        │              │分隊長                │55  │60  │
│        │分隊          ├───────────┼──┼──┤
│        │              │小隊長、隊員          │50  │59  │
│        ├───────┼───────────┼──┼──┤
│        │救災救護指揮科│小隊長、隊員          │50  │59  │
│        │、救災救護指揮│                      │    │    │
│        │中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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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特種搜救隊    │分隊長                │55  │60  │
│防署    │              ├───────────┼──┼──┤
│        │              │小隊長、隊員          │50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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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              │隊長、副隊長          │55  │60  │
│防署所屬│隊本部        ├───────────┼──┼──┤
│基隆、臺│              │小隊長、隊員          │50  │59  │
│中、高雄├───────┼───────────┼──┼──┤
│及花蓮港│              │分隊長                │55  │60  │
│務消防隊│分隊          ├───────────┼──┼──┤
│        │              │小隊長、隊員          │50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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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表所列各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大隊之組長、主任、組員職務,以警察
    官任用者為限。
二、本表自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