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布 CBS 緊急警報之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期間:
1.發生重大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由指揮官直接下令,或由幕僚參
謀組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
況召開功能分組會議決議後,陳報指揮官下令發送 CBS 緊急警
報,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報告後執行,書面資料後補。
2.指揮官下令發送 CBS 緊急警報後,由本部幕僚參謀組成員填具
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如
附件一),送指揮官核定(必要時得以口頭請示方式為之)後,
交網路資訊組辦理。
3.網路資訊組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本部應變管理
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EMIC) 訊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新聞發布組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情報站。
(二)重大災害發生,尚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之應變初
期:
1.本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未成立時:
(1)由本部消防署平日輪值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
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平日輪值指揮督
導官指示,填具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
報平日發送申請書(如附件二),報請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
報告本部消防署署長後,請示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
(2)部長口頭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由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核
定後,交平日輪值資通組員辦理。
(3)平日輪值資通組員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 EMI
C 訊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平日輪值資通組員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災害情報站。
2.本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1)由幕僚小組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
應變措施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應變小組指揮官指示,填具
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CBS 緊急警報平日發送申請
書,報請應變小組指揮官請示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
(2)部長口頭同意發送 CBS 緊急警報,由應變小組指揮官核定後
,交資通小組人員辦理。
(3)資通小組人員確認訊息內容及發送區域無誤後,操作 EMIC 訊
息服務平臺發送。
(4)訊息發送完成後,由資通小組人員將訊息公布於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災害情報站。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