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核發消防機關工作獎勵金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108/03/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120200843號
一、依據
 (一) 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
 (二) 內政部消防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二、目的
    明確規範核發工作獎勵金作業程序,建立控管機制。
三、適用對象
(一)共同項目:
      有關防救災屬新興業務、重大事項、中央主導統籌及政府推動之政
      策仍應由本署覈實審查發給工作獎勵金。
(二)個別項目:
      1.火災預防類:
        為確保各類場所整體之消防安全事宜及督促消防設備師(士)之
        執業情形,有關舉發不實檢修報告之工作獎勵金,得由各直轄市
        、縣(市)編列預算辦理。
      2.災害搶救類:
     (1)參照「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已達重大災
          害標準以上案件。
     (2)跨縣市搶救案件。
     (3)辦理全國性或中央機關指定之演習。
     (4)重大災害發生後,具重大搶救事蹟,依據本署「核發工作獎勵
          金細部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得視實際狀況,主動查
          核發給工作獎勵金。
     (5)其他特殊搶救案件,經奉機關長官核准辦理者。
      3.危險物品管理類:
        非法爆竹煙火業常致生意外事故,並造成重大人命財產傷亡,為
        鼓勵地方消防機關踴躍檢舉非法製造、儲存或販賣爆竹煙火業者
        ,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及維護公共安全,減少災害發生,對執行取
        締重大爆竹煙火案件且著有績效人員,在不超過核發標準原則下
        ,給予從優獎勵。
      4.火災調查類:
        火災為人為疏忽最易釀成之災害,其結果亦最直接影響人民生命
        財產安全,對蒐集火災原因具體證據或遏止縱火案件及減少人為
        犯罪等有具體貢獻者,核實發給工作獎勵金。
      5.民力運用類:
        義勇消防人員主動參與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
        產安全著有功績者,核實發給工作獎勵金。
四、作業規定
 (一) 地方消防機關:
      各級消防機關於案件結束後,若屬新興業務、重大事項、中央主導
      統籌及政府推動之政策等獎勵事項者,應詳敘具體事蹟由人事、會
      計等內部審核單位從嚴審查,並確認無申領其他類似獎勵金後,陳
      報本署核發。本署業務、人事、會計單位再依權責不同分別審核同
      意後,由原申請機關提具機關收據及個人領據,由本署撥付原申請
      機關代為轉發。辦理有關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之一般
      性消防工作有功人員,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如未編列預算,則循其內部程序辦理行政獎勵。
 (二) 本署業務單位:
      1.依各業務單位訂定工作獎勵金核發原則,作為內部之控管與衡量
        依據,健全核發標準。
      2.縣市消防機關請領獎金案件由本署對應之業務主管單位從嚴審核
        查證,如符合「內政部消防署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
        所定核發條件項目,則填寫核發工作獎勵金申請表,詳敘具體事
        蹟,並確認無申領其他類似獎勵金後簽報核發。
      3.重大災害發生後,本署得主動查核並視實際狀況,發給工作獎勵
        金。
      4.工作獎勵金依實際功績及出力程度情形做合理公平分配。
 (三) 本署人事室:
      對核發工作獎勵金案件,是否符合本署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
      點及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做一般及全面性檢視,並要求
      業務單位應於獎勵金申請表審核欄明列「同一案件無重複申領其他
      獎勵金」相關文字,落實不得重複核發工作獎勵金規定。
 (四) 本署會計室:
      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
      之權責分工表」所定分工權責辦理,覈實執行年度工作獎勵金預算
      ,並有效控管。
 (五) 請領核發工作獎勵金案件奉核定後,由業務單位具函請地方消防機
      關檢據請領轉發並辦理核銷。
五、縣市消防機關應依本署核定之獎勵金支給對象及額度核實轉發,如有
    核發不實或同一事由重複申領類似獎勵金情事,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消
    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