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構職務陞遷序列表

修正日期:108/05/0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121000355號
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
│科長      行政職務            │          技術職務          │
├─┬───┬──────┬──┼─┬───┬─────┬──┤
│序│職稱  │職務列等    │備註│序│職稱  │職務列等  │備註│
│列│      │            │    │列│      │          │    │
├─┼───┼──────┼──┼─┼───┼─────┼──┤
│  │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  │      │          │    │
│  │一)  │或警監四階  │    │  │      │          │    │
│  │      │            │    │  │      │          │    │
│  │視察(│            │    │  │      │          │    │
│  │一)  │            │    │  │      │          │    │
│一├───┼──────┼──┤一│技正(│簡任第十職├──┤
│  │副隊長│薦任第九職等│副隊│  │一)  │等        │    │
│  │(一)│至簡任第十職│長(│  │      │          │    │
│  │      │等或警正一階│一)│  │      │          │    │
│  │專門委│至警監四階  │係特│  │      │          │    │
│  │員    │            │種搜│  │      │          │    │
│  │      │            │救隊│  │      │          │    │
│  │      │            │職務│  │      │          │    │
├─┼───┼──────┼──┼─┼───┼─────┼──┤
│  │      │            │隊長│  │      │          │    │
│  │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係各│  │      │          │    │
│二│      │或警正一階  │港務│  │      │          │    │
│  │      │            │消防│  │      │          │    │
│  │隊長  │            │隊職│  │      │          │    │
│  │      │            │務  │  │      │          │    │
├─┼───┼──────┼──┼─┼───┼─────┼──┤
│  │副隊長│薦任第八職等│副隊│  │      │          │    │
│  │(二)│至第九職等  │長(│  │      │          │    │
│  │      │或警正二階至│二)│  │      │          │    │
│  │      │一階        │係各│  │      │          │    │
│三├───┼──────┤港務│二│技正(│薦任第八職│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消防│  │二)  │等至第九職│    │
│  │(二)│至第九職等  │隊職│  │      │等        │    │
│  │      │或警正二階至│務  │  │      │          │    │
│  │視察  │一階        │    │  │      │          │    │
│  │(二)│            │    │  │      │          │    │
├─┼───┼──────┼──┼─┼───┼─────┼──┤
│  │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課長│  │      │          │    │
│  │      │或警正二階  │、主│  │      │          │    │
│  │主任  │            │任係│  │      │          │    │
│四├───┼──────┤各港│  │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務消│  │      │          │    │
│  │      │至第八職等  │防隊│  │      │          │    │
│  │      │或警正三階至│職務│  │      │          │    │
│  │      │二階        │    │  │      │          │    │
├─┼───┼──────┼──┼─┼───┼─────┼──┤
│  │分隊長│警佐一階或警│課員│  │      │          │    │
│  │      │正四階至三階│係各│  │      │          │    │
│  ├───┼──────┤港務│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消防│三│技士  │委任第五職│    │
│五│科員  │或薦任第六職│隊職│  │      │等或薦任第│    │
│  │      │等至第七職等│務  │  │      │六職等至第│    │
│  │      │或警佐一階或│    │  │      │七職等    │    │
│  │課員  │警正四階至三│    │  │      │          │    │
│  │      │階          │    │  │      │          │    │
├─┼───┼──────┼──┼─┼───┼─────┼──┤
│  │小隊長│警佐二階至警│    │  │      │          │    │
│六│      │正四階      │    │四│技佐  │薦任第六職│    │
│  ├───┼──────┤    │  │      │等        │    │
│  │隊員  │警正四階    │    │  │      │          │    │
├─┼───┼──────┼──┼─┼───┼─────┼──┤
│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    │  │      │          │    │
│  │      │至第五職等  │    │  │      │          │技佐│
│七├───┼──────┼──┤五│技佐  │委任第四職│編制│
│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隊員│  │      │等至第五職│員額│
│  │      │階          │編制│  │      │等        │數二│
│  │      │            │員額│  │      │          │分之│
│  │      │            │數二│  │      │          │一得│
│  │      │            │分之│  │      │          │列薦│
│  │      │            │一得│  │      │          │任六│
│  │      │            │列警│  │      │          │職等│
│  │      │            │正四│  │      │          │    │
│  │      │            │階  │  │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    │  │      │          │    │
│八│      │至第三職等  │    │  │      │          │    │
│  │      │            │    │  │      │          │    │
├─┴───┴──────┴──┴─┴───┴─────┴──┤
│附註:                                                      │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署及所屬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職務類別陞遷│
│    序列逐級辦理陞遷。行政職務人員具有技術職務資格或技術職務│
│    人員具有行政職務資格者,除得依該類陞遷序列陞遷外,得參加│
│    不同類別陞遷,比照各類別職務列等相當之層次辦理。        │
│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三、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等、內部一級│
│    單位主管以上職務,得免經甄審。是以,陞(調)本署一級各單│
│    位主管以上職務或所屬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依│
│    規定得免經甄審由署長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
│四、辦理本表所列第一、四、六層次,主管或副主管職缺之甄審時,│
│    應先辦理同一層次非主管人員陞任甄審作業,如均無意願或無適│
│    當人選時,始得由次一層次人員陞任;又同一層次非主管職務調│
│    陞主管職務,仍須辦理甄審。                              │
│五、本表所列職員之陞遷,得就本署或所屬各機關之相關職務,分別│
│    辦理陞遷考核。                                          │
│六、人事、會計、政風系統人員得簽報署長同意併各相當職務辦理陞│
│    遷考核。                                                │
│七、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其所列職等,比照相當層次辦理。  │
│八、本表有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情│
│    形,並經內政部 99 年 11 月 29 日台內人字第 0990232514 號│
│    函核准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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