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平日輪值及災害應變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108/06/2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管字第11114016482號
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災害應變整體處置措施,規範
    輪值人員任務職掌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規定。
貳、編組
    平日輪值單位人員組成如下:
一、指揮督導官:一人,由副署長、主任秘書,及署長指定之單位主管擔
    任。
二、總值日官:一人,由署長指定之簡任級人員擔任。
三、勤官:一人,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科長以上專
    責執勤人員一人擔任。
四、執勤員:三人,由指揮中心專責執勤人員三人(執勤員一、二、三)
    擔任。
五、災情監控小組:
(一)小組長一人,由各單位科長以上輪值人員一人擔任。
(二)參謀組員、查證組員、災情彙整員、後勤組員及資通組員:各一人
      ,由各單位輪值人員共五人輪值擔任。
參、作業程序:
一、平日輪值人員應依排定時間服勤。
二、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執勤官經請示指揮督導官同意後,
    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三、六、七、八及十七樓警鈴並以語音廣播通
    知平日輪值人員於三分鐘內(用餐時於十五分鐘內)返回三樓執勤地
    點取資料夾,依附件七之一座位表就座,開啟電腦參與作業,並由災
    情監控小組小組長負責確認,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其電話通報
    分工如下:
(一)執勤官: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及業管副署長。
(二)執勤員一、二、三(輪值時段者其一):通知總值日官、災情監控
      小組長、執勤員一、二、三(非輪值時段者)、災害管理組組長及
      參謀組員。
(三)執勤員一、二、三(輪值時段者其一):電話通知查證組員、後勤
      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三、當災情轉趨嚴重或有擴大之虞,必須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時,由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報告署長並建議啟動緊急應
    變小組組別與進駐部會,經署長同意後,通知當月第一梯次輪值人員
    進駐,通報分工如下。但於震度六級以上地震發生時,本署緊急應變
    小組第一梯次輪值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於一小時內返署參與應變。
(一)參謀組員:發布進駐簡訊,通知本署第一梯次輪值人員進駐,並通
      報應進駐部會。
(二)災情監控小組長: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
      及災情彙整員,分別電話通知災害管理組組長及本署緊急應變小組
      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並請各組組長轉知所屬應進駐人員,掌
      握所屬進駐情形。
(三)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通知進駐後,依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或災
      害管理組組長指示,執行以下應變作業:
      1.協助掌握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防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
        文化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
      2.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3.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其聯絡窗口派員進駐
        。
      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
      5.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本署以及進駐機關簽到
        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應變系統專案開設,
        以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
      6.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7.高階長官蒞臨本署簡報之製作。
      8.高階長官蒞臨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9.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10. 高階長官蒞臨之車位安排。
四、由執勤官指揮執勤員一、二、三立即進行災情查證及通報,查詢最新
    災情狀況後,將繕打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上,供所有作業人員
    查看。
五、必要時協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將災害現場空拍影像、照片、
    地理位置圖資或地理資訊系統圖檔等相關災情資料顯示 DLP  電視牆
    上,俾供所有作業人員查看。
六、指揮督導官應綜理全般災情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與通報,必要時
    以電話陳報行政院暨相關部會及本署長官。
七、平日輪值人員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狀況研判後,主動或經平日輪值指揮督導官指示,填具災防告警細
    胞廣播服務訊息(以下簡稱 CBS)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如表十四)
    ,報請指揮督導官,報告署長後,請示內政部長同意發送 CBS  緊急
    警報。
► 下載附件圖表
肆、分工
一、本署平日輪值作業以指揮中心為主體,結合各單位平日輪值人員,因
    應緊急事故進行處置,編組成員之任務職掌規定如下。但指揮督導官
    、總值日官、執勤官及災情監控小組長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調整輪值
    人員工作:
(一)災情、應變處置作為及後續追蹤之查證分工如下:
      1.執勤員一、二、三: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
        化縣、南投縣及臺中港,但得視災害狀況,負責主要受災之直轄
        市、縣(市)、港。
      2.參謀組員:負責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國防部。
      3.查證組員: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澎湖縣、高
        雄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動部、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
      4.災情彙整員: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
      5.後勤組員:負責基隆市、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基隆港、衛
        生福利部、科技部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6.資通組員:負責桃園市、花蓮縣、連江縣、花蓮港、教育部、原
        住民族委員會及文化部。
(二)製作災情看板及相關圖表:執勤員一、二、三。
(三)製作「災害通報單」傳真各級長官及相關災害業管機關:執勤員一
      、二、三。
(四)製作最新災情簡訊,通報各級長官、相關機關與媒體等:執勤員一
      、二、三。
(五)製作即時應變處置作為之「通報單」通報媒體:執勤員一、二、三
      。
(六)製作「災情簡報」:災情彙整員。
(七)指導「災情簡報」製作:災情監控小組長。
(八)維持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資通組員。
(九)啟動災害專屬網站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資通組員。
(十)電話並通報相關機關進駐:參謀組員。
(十一)高階長官蒞臨聽取簡報之相關事宜,其分工事項如下:
        1.高階長官車位安排:後勤組員、參謀組員。
        2.進駐單位電話通知、簽到:後勤組員、參謀組員。
        3.本署簡報製作:災情彙整員。
        4.識別背心與座位牌準備、三樓玻璃門開啟:後勤組員、參謀組
          員。
        5.長官席茶水安排與安全維護事宜:後勤組員。
        6.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布室:後勤
          組員、參謀組員。
(十二)新聞媒體配合事項如下:
        1.媒體最新災情簡訊製發:由執勤員一、二、三製擬,經指揮督
          導官核閱後,逕送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發送各媒體
          。
        2.上網公布:由資通組員負責張貼。
        3.新聞稿撰發:由災情小組小組長撰擬,經指揮督導官核閱後,
          逕送本署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發送各媒體。
(十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準備:參謀組員主辦,後勤組員協辦。
二、執勤人員細部工作項目表:
  ┌────┬────────────────────────┐
  │  職稱  │        處        理        措        施        │
  ├────┼────────────────────────┤
  │  署長  │1.接獲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災害通報後,視災情狀況│
  │        │  指揮救災。                                    │
  │        │2.必要時,親自電話報告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內│
  │        │  政部部長等長官。                              │
  ├────┼────────────────────────┤
  │        │1.接獲指揮督導官或總值日官災害通報後,視災情狀況│
  │        │  指揮救災。                                    │
  │        │2.必要時,親自電話報告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內│
  │        │  政部部長等長官。                              │
  │        │指揮督導官                                      │
  │        │1.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督導指揮各項災害應│
  │        │  變事宜。                                      │
  │        │2.豪雨、地震或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        │  必須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        │  建議並請示署長同意後指揮辦理之。              │
  │指揮    │3.依上級指示或視災害狀況指揮所屬執行災害應變工作│
  │督導官  │  ,並將災情狀況及處置情形報告署長。            │
  │        │4.督導指揮將重大災情訊息及處置情形通報行政院各級│
  │        │  長官(行政院院長、副院長、負責災害防救業務政務│
  │        │  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院長辦公室主任、災害防│
  │        │  救辦公室主任)、部內長官(內政部部長、政務次長│
  │        │  、負責消防業務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並填具檢核│
  │        │  表如表三、表六。                              │
  │        │5.電話聯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災害業管機關│
  │        │  首長或副首長等依權責採取相關應變措施。        │
  │        │6.依署長指示通知業管副署長趕赴災害現場指揮應變。│
  │        │7.決定申請直升機空勘、載運救災、救護人員與後送傷│
  │        │  病患或災民。                                  │
  │        │8.決行簡訊、報告單、通報單、新聞稿、指示決行輪值│
  │        │  人員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及發送事宜。  │
  │        │9.襄助署長指揮災害應變事宜。                    │
  │        │10.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於警鈴鳴動後,立即進駐指揮中心協助指揮各項災害│
  │        │  應變事宜。                                    │
  │        │2.隨時掌握災情並向指揮督導官、署長報告最新災況。│
  │        │3.指揮執勤官分配各執勤人員執行必要之分工作業。  │
  │        │4.接獲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如農委會、經濟部、交通部│
  │        │  、衛生福利部等災害通報與情資後,指示、分辦後續│
  │        │  查證、通報、應變作為等應辦事項。              │
  │        │5.聯繫有災況直轄市、縣(市)之消防局長、副局長最│
  │總值日官│  新災情及搶救應變作為。                        │
  │        │6.協調氣象局、國家科技中心提供災情分析報告。    │
  │        │7.督導電視媒體監看及查證、更正之執行,並將結果報│
  │        │  告指揮督導官。                                │
  │        │8.襄助(代理)指揮督導官督導辦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        │  。                                            │
  │        │9.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10. 依指揮督導官有關 CBS  發送指示,指定值勤員或│
  │        │    輪值組員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      │
  │        │11.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經請示指揮督導官│
  │        │  同意後,親自或指派執勤員鳴動警鈴通知各輪值作業│
  │        │  人員立即返回三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            │
  │        │2.警鈴鳴動後以電話通知指揮中心主任、副署長、主任│
  │        │  秘書,並視需要親自或分配執勤人員通報災害管理組│
  │        │  組長、災害搶救組組長、公關科科長、特種搜救隊隊│
  │        │  長等相關業管單位,並填具檢核表如表四。        │
  │        │3.視實際需要分配執勤人員查證、掌握災害各縣市災情│
  │執勤官  │  、應變處置、搶救進度及災情現況與統計。        │
  │        │4.指導災情看板與圖表之製作。                    │
  │        │5.隨時掌握災情並向總值日官、指揮督導官及署長報告│
  │        │  最新災況。                                    │
  │        │6.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7.督導各執勤員應變工作之執行。                  │
  │        │8.依指揮督導官有關 CBS  發送指示,指定值勤員或輪│
  │        │  值組員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          │
  │        │9.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需啟動緊急應變小組時,分配參謀組員、查證組員、│
  │        │  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以電話通知災害│
  │        │  管理組組長及第一梯次啟動組別之組長,由其層層轉│
  │        │  知所屬應進駐人員,並掌握進駐情形,並填具檢核表│
  │        │  如表四、表六。                                │
  │        │2.指導「災情簡報」(範例如附件一)製作。        │
  │        │3.綜理各縣市最新災情及新聞監控處置應變作為。    │
  │        │4.督導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
  │災情監控│  情彙整員之應變工作執行。                      │
  │小組小組│5.對各項災害主管機關相關災害通報應變作為提出決策│
  │長      │  建議。                                        │
  │        │6.視災情狀況建議指揮督導官提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
  │        │  設層級。                                      │
  │        │7.視災情狀況,於需要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或提升中│
  │        │  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層級時,經建議指揮督導官請示│
  │        │  署長同意後辦理之。                            │
  │        │8.新聞稿撰擬。(如附件八)                      │
  │        │9.依指揮督導官有關 CBS  發送指示,指定值勤員或輪│
  │        │  值組員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          │
  │        │10.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及其工作分配事宜。          │
  ├────┼────────────────────────┤
  │        │1.警鈴鳴動及語音廣播后立即蒐集災情及氣象、資訊,│
  │        │  必要時聯繫中央氣象局,並以電話通知總值日官、災│
  │        │  情監控小組長、災害管理組組長、參謀組員、查證組│
  │        │  員、後勤組員、資通組員及災情彙整員。          │
  │        │2.負責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南│
  │        │  投縣及臺中港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視│
  │        │  災害狀況,負責主要受災之直轄市、縣(市)、港,│
  │        │  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一。                          │
  │        │3.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4.平日新聞媒體監看(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
  │        │  、五十四、五十五臺),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
  │        │  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值人員立即返回三樓執勤地│
  │執勤員(│  點參與作業時,新聞媒體監看(五十、五十一、五十│
  │一、二、│  二臺),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表」(如表十)。│
  │三)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
  │        │  簡報」(如附件一)。                          │
  │        │6.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時,應迅速通報並持續查詢最新│
  │        │  災情狀況。                                    │
  │        │7.製作「災害通報單」(如表五)傳真通報各級長官及│
  │        │  相關災害業管機關。                            │
  │        │8.製作災情看板及相關圖表。                      │
  │        │9.製作發布最新簡訊通報(如附件六)各層級長官、相│
  │        │  關機關及媒體。                                │
  │        │10. 製作發布及時應變處置作為之「通報單」(如附件│
  │        │    五)通報媒體。                              │
  │        │11. 受理電話報案與聯絡相關支援救災機關及直轄市、│
  │        │    縣(市)政府消防局。                        │
  │        │12. 依指示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陳核,奉核│
  │        │    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3.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經濟部、農委會、通│
  │        │  傳會及國防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二。(※)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單位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一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彙整員配│
  │        │  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4.以簡訊通報本署同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駐。(※│
  │        │  )                                            │
  │        │5.如有需相關機關進駐協處時,以電話、簡訊通知相關│
  │參謀組員│  機關窗口派員進駐。(※)                      │
  │        │6.啟動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發送進駐簡訊及通報(│
  │        │  如附件四)給相關機關窗口及本署同仁。(※)    │
  │        │7.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公文簽核。(如附│
  │        │  件六※)                                      │
  │        │8.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之準備:署內、進駐│
  │        │  機關簽到簿冊、識別背心(胸章)、座位牌、防救災│
  │        │  應變系統專案開設,及電視牆設備啟動等,並填具檢│
  │        │  核表如表七。(※)                            │
  │        │9.負責高階長官蒞臨時之背心與座位牌準備。(※)  │
  │        │10. 高階長官蒞臨時應進駐單位之電話通知。(※)  │
  │        │11. 辦理高階長官車位安排事宜。(※)            │
  │        │12. 負責議程規劃與撰擬高階長官裁示稿。(※)    │
  │        │13. 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
  │        │    布室。                                      │
  │        │14. 依指示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陳核,奉核 │
  │        │    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5.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宜蘭縣、苗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澎湖縣、高│
  │        │  雄港、工程會、勞委會、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之災情│
  │        │  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一、│
  │        │  表二。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三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媒│
  │查證組員│  體監看(五十三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        │  表」(如表十)。                              │
  │        │4.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
  │        │  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5.製作「災情圖資」。                            │
  │        │6.利用網路搜尋災害相關新聞(例如 FB、LINE、PTT、│
  │        │  網路新聞)。                                  │
  │        │7.依指示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陳核,奉核後│
  │        │  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8.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臺東縣之災情查證、│
  │        │  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一、表二。│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災情彙整│  ,知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製作更新│
  │員      │  「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4.影送製作之「災情簡報」(如附件一)資料予署長、│
  │        │  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消防署指揮中心主任、執勤│
  │        │  官、災情監控小組長…等各級長官。              │
  │        │5.依指示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陳核,奉核後│
  │        │  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6.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責基隆市、嘉義市、屏東縣、金門縣、基隆港、衛生│
  │        │  福利部、科技部及原能會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
  │        │  續追蹤,並填具檢核表如表一、表二。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負責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空調、飲水、便當、環境清│
  │        │  理、影印及傳真紙張等庶務後勤事宜,與機電人員確│
  │        │  認維護狀況,並填具檢核表如表八。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        │  值人員立即返回三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媒│
  │        │  體監看(五十四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後勤組員│  表」(如表十)。                              │
  │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
  │        │  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6.協助參謀組員有關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準備工作。│
  │        │  (※)                                        │
  │        │7.負責長官蒞臨時之茶水準備與安全維護相關事宜。  │
  │        │8.媒體採訪位置安排、架設管制線、開啟四樓新聞發布│
  │        │  室。                                          │
  │        │9.高階長官蒞臨時協助參謀組員辦理相關事宜。      │
  │        │10. 依指示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陳核,奉核│
  │        │    後影送資通組員發送。                        │
  │        │11. 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        │1.負責桃園市、花蓮縣、連江縣、花蓮港、教育部、原│
  │        │  民會及文化部之災情查證、應變處置及後續追蹤,並│
  │        │  填具檢核表如表一、表二。                      │
  │        │2.掌握前揭負責查證縣市各災害現場指揮官、災害範圍│
  │        │  、傷亡或受困人數及是否請求支援,並轉知本署建議│
  │        │  應變作為。                                    │
  │        │3.維持所有資訊及通訊設備正常運作,並填具檢核表如│
  │        │  表九。                                        │
  │        │4.當獲知重大事故或災害案件發生後,警鈴通知平日輪│
  │資通組員│  值人員立即返回三樓執勤地點參與作業,協助新聞媒│
  │        │  體監看(五十五臺),協助填寫「新聞媒體監看處理│
  │        │  表」(如表十)。                              │
  │        │5.逐案記錄電話通聯及交辦事項紀錄表(如附件十三)│
  │        │  ,知會執勤員一、二、三更新災情看板,並轉知災情│
  │        │  彙整員配合更新「災情簡報」(如附件一)。      │
  │        │6.啟動災害專屬網站並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        │
  │        │7.依指示填具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陳核。      │
  │        │8.簽收奉核後 CBS 緊急警報發送申請書,立即發送   │
  │        │  CBS  訊息,填列發送時間送參謀組員收執備查。   │
  │        │9.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
  └────┴────────────────────────┘
備註:1.上表有關執勤員一、二、三分工事項之執行,由各執勤員按指揮
        中心相關作業規定依權責辦理,如有未明確規定部分,統由執勤
        官分配或彈性調整分工事項。
      2.加註「※」項目為災害管理組人員接獲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通
        知進駐後應協助辦理事項。
► 下載附件圖表
伍、進駐人員作業空間與座位安排:
一、本署平日值班人員作業空間:
    本署平日值班人員包括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執勤官各一人、執勤
    員三人、災情監控小組長、參謀組員、查證組員、後勤組員、資通組
    員、災情彙整員各一人,共十二人,原則分配於指揮中心作業區席位
    ,詳如附件七之一粉紅色區域,並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空間:
(一)作業組:原則分配指揮中心席位旁之作業區域,惟分出四席位,分
      別供災防辦公室、科技中心及參謀組作業,詳如附件七之一墨綠色
      區域,並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其他組別作業空間,原則分配如亮綠色區域,並
      視實際情形,彈性調整。
三、部會進駐作業空間:
    原則同風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各機關於首長決策室之座位分
    配,如附件七紅色區域,超出座位容量之幕僚人員,原則分配於幕僚
    作業區,如黃色區域,均由本署視實際情況,彈性調整。幕僚參謀組
    由災防辦公室主導,座位原則分配如淺藍色區域。
四、高階長官蒞臨聽取簡報座位,視實際情形,於下列四區擇定:
(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組之作業區域,如附件七墨綠色區域。
(二)分析研判會議區,如橘色區域。
(三)四樓會議室。
(四)首長決策室。
► 下載附件圖表
陸、新聞輿情事件因應及管理:
    平日輪值人員依「輿情小組(新聞議題 Q&A  及新聞稿)標準作業程
    序」(如附件八),每日進行平面媒體剪報作業及電子媒體新聞監看
    作業。
一、平面媒體新聞剪報作業分工(流程圖詳如附件九):每日六時及十五
    時三十分於三樓指揮中心進行平面媒體剪報作業(災情監控小組小組
    長負責點名,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將早(晚)剪報資料以掃
    瞄方式群傳(E-mail)本署所有同仁知悉,視需要啟動輿情小組,研
    擬新聞稿或擬答(Q&A) 資料後辦理相關通報、發布新聞。其任務分
    工如下:
(一)領取及分發報紙:執勤員一、二、三。
(二)中國時報、黏貼:查證組員。
(三)聯合晚報之剪報、黏貼:災情彙整員。
(四)聯合報之剪報、黏貼:資通組員。
(五)自由時報之剪報、黏貼:參謀組員。
(六)蘋果日報之剪報、黏貼:後勤組員。
(七)繕打新聞輿論議題彙報表及確認新聞輿情剪報作業檢核表(如附件
      十、十一):災情彙整員。
(八)早上七時前,將當日早報剪報資料掃描上傳本署 FTP  網站(ftp:
      //210.69.173.4/) 之「新聞剪報資料庫專區」,並以 E-mail 方
      式將新聞輿情議題彙報表及剪報掃描檔群傳全署同仁(NFAcontact
      ):查證組員。
(九)下午四時前,將當日晚報剪報資料掃描上傳本署 FTP  網站(ftp:
      //210.69.173.4/) 之「新聞剪報資料庫專區」,並以 E-mail 方
      式將新聞輿情議題彙報表及剪報掃描檔群傳全署同仁(NFAcontact
      ):災情彙整員。
(十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上述平面媒體
        剪報作業改由新聞監看小組接替執行。
二、電子媒體新聞監看分工:由執勤員一、二、三視勤務狀況負責監看五
    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臺,並填寫新聞監看
    處理表。
► 下載附件圖表
柒、其他規定事項
一、各平日輪值人員平日交接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並完成簽到,
    由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確認後,回報指揮督導官,無正當理由,逾交
    接時間三分鐘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倘確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時,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接班人員(以下簡稱接班人員)完成報到手
    續後,應邀集各相對編組執勤人員召開任務移交會議,並由接班人員
    填寫任務移交單(如表十一)後自存建檔,並影送本署緊急應變小組
    參謀組。所有執勤人員與本署緊急應變小組完成任務交接後,統由本
    署緊急應變小組接辦全盤災害應變事宜,平日輪值人員暫停平日輪值
    ,納入應變小組編組依規定服勤,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撤除為止。
二、除執勤官、執勤員一、二、三外,其餘平日輪值人員每日每人發給值
    日費新臺幣八百元,如遇除夕、春節期間,再加發八百元;另於周一
    至周五正常上班日執勤者,得補休半天,其於週六、週日或例假日執
    勤者,得補休一天,並得以「時」數為單位提出申請,應於執勤完畢
    後一年內休畢。
三、平日輪值人員勤務之編排方式,除指揮督導官、總值日官、執勤官及
    執勤員外,餘以假日、假日前一日及其他非假日分別依序編排。
四、本署領有消防加給人員(指揮中心及非在大坪林辦公室上班同仁除外
    )及未領有消防加給之同仁,自願參與輪值者(填具表十二),納入
    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編制,新進人員於當月二十日前報到者,
    納編為次月輪值人員;於當月二十一日後報到者,納編為再次月輪值
    人員。
五、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參加輪值:
(一)懷孕及生產。
(二)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病假、休假、婚假等時程長達兩週
      以上者,依實際請假期間暫免輪值。
(三)次月將離職、退休人員。
(四)身體狀況不佳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致服勤困難者(原則
      每次免輪值以一年為限)。
(五)其他重大事由致服勤困難者(每次免輪值以一年為限)。
六、申請免輪值者,需填具表十三及檢附佐證資料,奉署長核可後,當月
    二十日前提出者,於次月生效;當月二十一日後提出者,於再次月生
    效;每次免輪值屆期前須重新檢討申請。
七、申請免輪值者,由災害管理組於年底造冊送各組室主管參考。
八、非專責執勤之平日輪值人員需變更勤務者,應於服勤變更日期之前登
    入本署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網站提出調班或代班申請。輪值表由災害管
    理組排定翌月之輪值表,原則於每月月底五日前完成簽核公布。
九、簡訊、傳真操作說明如附件二、附件三。十、平日輪值人員用餐時間
    如下:
(一)早餐:七時至八時三十分。
(二)午餐: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
(三)晚餐:十八時至二十時。
十一、平日輪值人員當日十九時及二十二時,依夜間安全維護巡查表排定
      時間執行巡查,巡查時應注意樓層廳舍安全及電源是否關閉,並將
      巡查結果報告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詳如附件十二),巡查時間如
      下:
  (一)十九時由參謀組員巡查三、四、五樓層,查證組員巡查六、七、
        八樓層,資通組員巡查十七樓。
  (二)二十二時由後勤組員巡查三、四、五樓層、災情彙整員六、七、
        八樓層,資通組員巡查十七樓。
十二、指揮督導官得於用餐時間外,不定時測試動員,下達模擬災害處置
      狀況,以警鈴、廣播方式,緊急通報執勤人員進駐指揮中心,平日
      輪值人員並應於三分鐘內完成進駐,由災情監控小組小組長負責確
      認,未到勤者通知督察室查處。
十三、平日輪值人員上班時間因公務不在署,得指定代理人代理,並口頭
      徵得指揮督導官同意;指揮督導官因公務不在署,得指定代理人代
      理,並告知指揮中心值勤官。
十四、違反本作業規定者,由本署督察室依據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
      定查處。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