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如下:
(一)邀請先進國家教官來臺辦理防救災交流訓練,每次補助以新臺幣(
以下同稱)二十萬元為限,包括鐘點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等。
(二)邀請專家學者或專業人員出席與編輯防救災專業訓練教材及開辦訓
練班期,每案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包括出席費、交通費等。
(三)消防同仁自費代表機關公假出國參與防救災訓練、交流或比賽,每
人補助以三萬元為限,同一人同一年不得重複申請。
(四)邀請國外防救災機關(構)防救災人員來臺交流學習,每案補助以
三萬元為限。
(五)消防同仁出國參與國際防救災比賽榮獲前三名者,補助以團體第一
名一萬元、第二名八千元、第三名六千元為限;個人第一名五千元
,第二名四千元,第三名三千元為限。
(六)國內外交流合作所需獎牌(狀)或配合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等製作
,每年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