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師資,依個別課程選任,分為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
。
基本師資遴選方式,由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培訓機構提
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經本部審核通過後聘任。遴選
資格如下,應至少符合其中一項:
(一)在應用科學、技術或專業領域上有特殊成就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二)從事防災相關實務工作,或曾擔任防災相關業務訓練之講座,或經
驗豐富之機關(構)人員。
(三)申請擔任基礎急救訓練及急救措施實作相關課程之師資人員,以實
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
管理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為限。
種子師資需具防災士資格,且應具備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資
格,並於防災單位擔任主管職務達一年以上或參與防災工作經驗達三
年以上,由本部或輔導機構徵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培訓機構
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經輔導機構辦理師資培訓課
程訓練合格者始得擔任,有效期限為三年。
基本師資、種子師資人員名單,另由本部建置師資資料庫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