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
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
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場所危險程度及轄區特
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強度,據
以執行。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下列
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優先檢查:
(1)甲類場所。
(2)乙類場所:第一目、第三目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
、K 書中心、第六目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
使用類組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第十二目。
(3)戊類場所:第三目。
3.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抽複查,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每
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
處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
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下次檢查時,則應
抽查不同場所。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
區分隊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
5.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三),且應以本署
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管
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6.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7.檢查營業場所,發現有各營業場所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應張貼標
示及公告周知判斷要件(如附表三之一)之違規事項時,消防機
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
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
公告周知。各消防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更新登載於內政部消防
署網站之資料。
8.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防火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
除等違規情事,應協助通報(如附表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
,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
會報處置。
9.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如附表五),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
彙整。
2.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或人員依下列期程實施檢查或
訪視,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
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檢查不合格之場所
,其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消防
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
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
式公告周知:
(1)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
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每次檢查時,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
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並
記錄檢查結果;下次檢查時,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但液
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不在此限。
(3)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
滿三百公斤者,實施不定期檢查;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
滿六百公斤者,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輸入爆
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
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7)宗教廟會活動地點,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有施放爆竹煙火者,
至少訪視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
(8)選舉候選人辦事處,於選舉活動期間,至少訪視一次。
(9)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
虞之可疑處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
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並應視轄
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但現場經實地勘查已不
復存在者,得免列管之。
(11)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
負責人員),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每月至
少前往訪視一次。
(12)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或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於處
分確定後三年內,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13)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每半年至少
前往訪視一次。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如附表十二)。
(2)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如附表十三)。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如附表十四)。
(4)爆竹煙火相關場所如下:(如附表十五)
甲、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並填寫成品倉庫清冊)。
乙、爆竹煙火輸入貿易商營業處所。
丙、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並填寫成品倉庫清冊
)。
丁、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戊、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己、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庚、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辛、位處山區、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
事之虞之可疑處所。
壬、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5)爆竹煙火相關人員如下:(如附表十五)
甲、曾查獲非法製造爆竹煙火人員(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
工廠負責人員)。
乙、曾查獲非法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丙、曾查獲非法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
丁、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
(6)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如附表十六)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
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
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附表六至附表
十一),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
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