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初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基礎知識:二小時。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及功能:二小時。
(三)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災設備基礎知識及操作:三小時。
(四)綜合操作裝置之操作:二小時。
(五)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二點五小時。
(六)測驗:零點五小時。
複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相關增修法規:一小時。
(二)火災案例分析:一小時。
(三)綜合操作裝置與警報設備操作:二小時。
(四)火災之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二點五小時。
(五)測驗:零點五小時。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課程,應模擬實際操作綜合操作盤及警報
裝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