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修正日期:110/07/05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護字第1120700192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鳳凰計畫,健全鳳凰志工
    組織,激勵鳳凰志工服務士氣,進而提升緊急救護品質,特訂定本規
    定。
二、甄選條件:
(一)遴薦人選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所屬現任鳳凰志工(
        不限是否加入義消)服務滿五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一千小時以上
        者。
      2.最近五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有不良前科紀錄者。
      3.近五年未曾獲選鳳凰獎義消楷模者;近二年未曾獲選救護志工菁
        英者。
(二)遴薦人選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1.對協助救護勤務勤勉負責、積極進取,有明顯助益者。
      2.對提升救護品質認真學習、精研技術,有具體成果者。
      3.對執行緊急救護衝破險阻、不畏艱難,有優越成效者。
      4.對推展救護工作致力宣導、激勵參與,有顯著功效者。
      5.對凝聚團隊意識領導得力、促進和諧,有特殊作為者。
三、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依前點規定確實核對相
      關佐證資料(推薦表如附件一,推薦人員一覽表如附件二),擇優
      遴薦三名函報本署,並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人選。
(二)證明文件: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派令、志願服務紀錄冊或
        其他足資證明服務年資與服務時數之資料。
      2.前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警察機關素行資料或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
      3.前點第二款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成果獎狀、出勤紀錄或其他足資
        證明之資料,其具體事蹟以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三)申請機關應依本署於當年度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經限期補正證明資料者,亦同。
► 下載附件圖表
四、甄選程序:
(一)初評:
      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就前述甄選條件,
      進行書面(佐證)資料初步審查,並確實核對相關資料,擇優提報
      人選。
(二)複評:
      1.由本署業務單位審核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資格文件,擬具
        審查意見,提送甄選委員會。
      2.由本署邀請學有專精之消防人員九名至十一名組成甄選委員會;
        甄選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票選同意決定當選人員。
五、各年度救護志工菁英當選總人數以十八名為限,名列前三名者,移列
    至當年度鳳凰獎救護志工楷模表揚,不頒發第六點之獎項。
    當選救護志工菁英中,分隊長以下人員不得少於當選總人數二分之一
    。
六、獎勵:
(一)由本署頒發獎座一座、殊榮肩帶一幅及證書一紙。
(二)當選名單除公布於本署網站外,另函發通知並擇期公開頒獎表揚。
七、當選救護志工菁英所屬消防機關,得依規定就承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予
    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