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接待及撤離中心各單位分工事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辦理成立接待及撤離中心前相關協調及通報事宜。
2.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3.受理國際救援隊報到作業,掌握實際抵臺國際救援隊伍情資。
4.將抵臺之國際救援隊資訊填至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總覽表(如附
件九),並回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5.填寫接待及撤離中心簡報摘要表(如附件十)提供予國際救援隊
。
6.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搜索救援組聯繫事宜,並受命分派各國
際救援隊所支援之受災縣市與報到地點。
7.配合派遣一名人員全程隨行國際救援隊,辦理搜救作業協調事宜
。
8.聯繫交通接駁載具支援事宜。
(二)內政部移民署:
辦理國際救援隊人員證照查驗等簡化通關作業。
(三)內政部警政署:
1.協助辦理國際救援隊所帶行李檢查及相關入出境管制作業。
2.協助各權責單位進駐人員及國際救援隊進出機場管制區通行事宜
。
3.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四)外交部:
1.負責國際救援隊來臺前相關聯繫事宜,接受並蒐集掌握來臺國際
救援隊資訊。
2.預先提供來臺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三)、搜救犬輸入
檢疫同意文件申請書(如附件四)、國際救援隊伍裝備及物資清
單(附件五)及國際救援隊撤離情況表(如附件六)等報到及入
出境表單供國際救援隊填報。
3.協助辦理國際救援隊入境簽證及報到相關事宜。
4.配合派遣一名傳譯人員全程隨行國際救援隊,協助溝通協調事宜
。
5.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境外救援組聯繫事宜。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攜帶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2.協助加速辦理國際救援隊搜救犬隻輸入檢疫及救援物資中動植物
及農產品檢疫作業。
(六)財政部關務署:
1.國際救援隊所攜帶行李檢查通關。
2.裝備器材物資申報及入、出境通關作業、違禁品查驗等簡化通關
作業。
(七)交通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航班抵達,協調各機場航機放行及停機,如有轉
降其他民用、軍民兩用機場時,亦同。
2.國際救援隊伍搭乘船舶抵達,協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引導船
隻至指定碼頭靠泊。
3.必要時,協調航空公司、高鐵、臺鐵及民間客運業者等提供陸、
空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人員、裝備器材等物資至受災縣市;
當有載運裝備器材、物資等貨物需求時,陸上運輸車輛以具備貨
物裝卸升降平台為優先。
4.依據國際救援隊所提離境需求協調該隊伍返國班次,費用由國際
救援隊自行負擔。
5.督導各機場(港口)內航空、航勤公司、港務公司等單位協助接
待及撤離中心建置與後勤作業。
6.如遇搭乘專機抵臺之國際搜救隊有使用自有車輛執行救災工作需
求,協助辦理臨時牌照或允許通行相關事宜。
(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救援隊班機抵達時,協助引導至各機場規劃之機坪。
2.國際救援隊船班抵達時,協助引導至規劃之碼頭。
3.協助並支援建置接待及撤離中心相關後勤設施、裝備與作業耗材
。
4.派員並攜相關應勤作業裝備資料進駐接待及撤離中心。
5.協助進駐人員餐點訂購事宜(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核銷)。
(九)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及長榮航勤股份有
限公司:
協助國際救援隊人員及裝備器材等相關貨物裝卸運輸接駁事宜。
(十)國防部(視需要通知派員進駐):
必要時支援軍用卡車、巴士、運輸機等陸、空運輸工具;當有載運
裝備器材、物資等貨物需求時,陸上運輸車輛以具備貨物裝卸升降
平台為優先。
(十一)衛生福利部(視需要通知派員進駐):
必要時派遣機場相關人員前往接待及撤離中心辦理搜救人員檢疫
作業。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