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110/09/2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00826729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
    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
    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分配實務訓
    練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發本部(消防署)後,再由本部
    (消防署)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務訓練: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專科警員班正期組畢業應警察特考錄取及一般警
      察特考錄取經教育訓練及格之初任人員,依其在校(教育訓練)成
      績占百分之八十及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至各消防機關;總成績相
      同者,以在校(教育訓練)成績在前者優先選填,在校(教育訓練
      )成績仍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選填順序。
(二)警大研究所畢業初任人員、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非現職消防人員,
      應警察特考錄取,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三)現職消防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
      發作業規定」辦理。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
      條第三項規定,應經警大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四等警察特考錄取,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者,分配現職服務機關
      實務訓練。
(四)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於取得該校畢業證書,並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
      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缺額逕行分配。
三、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在校、教育訓練及特考筆試錄取成
    績計算公式如下:
(一)在校成績=警大、警專提供各畢業學生在校之教授班(系、組)成
      績 ÷  該教授班(系、組)畢業學生最高成績,其中警專成績計算
      得採用統計方式轉換,其方法由該校定之。
(二)教育訓練成績=警大、警專提供各結業學員教育訓練之教授班成績
      ÷ 該教授班結業學員最高成績,其中警專成績計算得採用統計方式
      轉換,其方法由該校定之。
(三)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個人特考筆試錄取成績 ÷  特考該類別最高筆
      試錄取成績。
(四)總成績=在校(教育訓練)成績╳80+特考筆試錄取成績╳20;取
      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四捨五入。
四、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本部(消防署)通知後,應攜帶
    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按時前往指定
    場所選填志願。
    因傷、病或重大事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受委託人
    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通知書及委託書,經核對確認後入場代為選填
    志願。
    依前二項規定選填完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自行交換。
    家屬及與辦理分配作業無關人員,不得入場。
五、分配作業現場依序唱名應答後上場選填志願,唱名三次無人應答者,
    即繼續進行下一順位唱名;原經唱名三次未上場選填志願,而於作業
    進行中提出異議者,以提出異議時插入次一順位選填志願。
    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參加分配作業者,由本部(消防
    署)依剩餘缺額逕行辦理分配事宜。
六、分配作業進行中有疑問者,應立即當場提出,於辦理完畢,當場確認
    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七、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後,應依規定
    期限報到,未依限到職者,事後不得要求再分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