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甄選人數及當選人數:
(一)甄選人數:依當年度本署函請各消防機關提報甄選人選之發文日期
,於本署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登載之宣導隊總人數為基準,按下
列方式辦理:
1.宣導隊總人數 399 人以下,每機關得提報 1 人。
2.宣導隊總人數 400 人以上、799 人以下,每機關得提報 2 人
。
3.宣導隊總人數 800 人以上,每機關得提報 3 人。
(二)當選人數:
1.各年度防火宣導志工菁英當選總人數以 21 名為限,名列前 6
名者,移列至當年度鳳凰獎防火宣導志工楷模表揚,不頒發本規
定第八點之獎項。
2.為鼓勵防火宣導志工組織基層人員士氣,分隊長(含)以下人員
當選防火宣導志工菁英之人數,不得少於當選總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