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師資,依個別課程選任,分為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
。
基本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由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相關證明文件,經
本部審查通過後,始得聘任:
(一)在應用科學、技術或專業領域上有特殊成就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二)具種子師資資格,且教授防災士課程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三)申請擔任基礎急救訓練及急救措施實作相關課程之師資人員,以實
際從事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或救護技術員
管理辦法所定之高級、中級救護技術員為限。
種子師資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由本部徵求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培訓機構提供推薦名單、同意書及學、經歷資料相關證明文件
,經本部委託之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辦理師資培訓課程訓練合格後
,始得擔任:
(一)具有防災士資格。
(二)具備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三)於防災單位擔任主管職務達二年以上,並參與防災工作經驗達三年
以上。
前項種子師資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基本師資及種子師資之講師名單,由本部建置師資資料庫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