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全國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表揚實施規定

修正日期:112/05/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護字第1120700192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鳳凰計畫,健全鳳凰志工
    組織,激勵鳳凰志工服務士氣,進而提升緊急救護品質,特訂定本規
    定。
二、甄選條件:
(一)遴薦人選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所屬現任鳳凰志
        工(不限是否加入義消)服務滿五年,服務時數累計達八百小時
        以上者。
      2.近五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或有不良前科紀錄者。
      3.近五年未曾獲選鳳凰獎義消楷模者;近二年未曾獲選救護志工菁
        英者。
(二)遴薦人選應符合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1.對協助救護勤務勤勉負責、積極進取,有明顯助益者。
      2.對提升救護品質認真學習、精研技術,有具體成果者。
      3.對執行緊急救護衝破險阻、不畏艱難,有優越成效者。
      4.對推展救護工作致力宣導、激勵參與,有顯著功效者。
      5.對凝聚團隊意識領導得力、促進和諧,有特殊作為者。
三、申請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依前點規定確實核
      對參選人相關佐證資料,並辦理救護志工菁英甄選(如附表一、附
      表二)。
(二)證明文件: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派令、志願服務紀錄冊或
        其他足資證明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之資料。
      2.前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警察機關素行資料或警察
        刑事紀錄證明。
      3.前點第二款所定條件佐證資料為成果獎狀、出勤紀錄或其他足資
        證明之資料,其具體事蹟以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三)申請機關應依本署於當年度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經限期補正證明資料者,亦同。
► 下載附件圖表
四、甄選程序:
(一)初評: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消防隊就第二
      點所定甄選條件,進行書面(佐證)資料審查,確實核對相關資料
      ,並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甄選,決定當選人員一名,函報本署辦理
      公開表揚。
(二)複評:
      1.由本署業務單位審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本署港務
        消防隊所提報救護志工菁英資格文件,擬具審查意見,提送甄選
        委員會。
      2.本署得邀請學有專精之消防人員九名至十一名組成甄選委員會;
        甄選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決定救護志工菁英排序,名列前三名者,移列至當年度鳳凰獎
        救護志工楷模表揚,不另頒發救護志工菁英獎項。
五、獎勵:
(一)由本署頒發獎座一座、殊榮肩帶一幅及證書一紙。
(二)當選名單除公布於本署網站外,另函發通知並擇期公開頒獎表揚。
六、當選救護志工菁英所屬消防機關及本署承辦業務單位,得依規定就承
    辦人員及有功人員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