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十年以上老舊消防廳舍內部設施
改善共一百五十三處。
2.其中如屬離島地區之廳舍因受海風侵蝕等影響,屋齡不限。
3.內部設施優先執行項目:寢室空間整修翻新、地板重鋪、漏水改
善及壁癌處理,另為落實性別主流化,請考量增設性別友善衛浴
(廁所)設備。
4.考量地方政府需求數量及獲配資源差異性,並引導地方政府建立
主動辦理消防廳舍空間改善之機制,參酌本計畫補助最低(補助
衡平性)、提報修繕分隊數/總分隊數較低(平時主動辦理廳舍
改善)、同財力分級之地方政府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比較低及配合
計畫辦理情形等指標,擇合適地方政府獎勵,後續配合本計畫函
報行政院修正後,配賦於一百十三年執行,不須編列配合款。
(四)補助經費額度:配合一百十二年地方政府財力分級調整,本計畫俟
修正通過後總經費將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八千一百四萬六
千三百五十元,其中中央補助款維持二億四千十三萬三千兩百五十
元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地方配合款增加至四千九十一萬三千一百
元,計畫內補助廳舍共計一百五十三處,另增列獎計機制,廳舍補
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
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如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