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認可須知

廢止日期:105/08/3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50823048號
一、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
    十七條第三項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
    機構)之認可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
    1.職業訓練機構。
    2.非營利法人。
    3.依法組織之消防團體。
    4.設有消防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三、專業機構申請認可,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認可申請書」(以下簡稱
      申請書)二份及「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審查
      表」(如附件,以下簡稱審查表)乙份。申請書應以 A4 版面、中
      文書寫、編以流水號頁碼,並記載下列事項:
      1.緣起:即辦理講習訓練之原因或背景,例如法令依據或講習訓練
        內容概要等。
      2.目標: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需求市場及參加對象之事先評估,以
        及預計辦理之期間、地點,以為日後擬定招訓計畫之參考。
      3.講習訓練場所概要:應符合「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要點」(以下
        簡稱訓練要點)第四點規定。註明實習機具、設備之規格、數量
        及附照片,並檢附場所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如為租借者,應附
        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之書面同意文件。
      4.講習訓練教材:應符合訓練要點第五點規定,教材內容應充實豐
        富,且以自行編印為原則。另編撰人員對於危險物品之管理,應
        具有豐富之學、經歷。教材非自行編印者,應註明來源。
      5.講習訓練時數:應符合訓練要點第七點規定。針對受訓學員之資
        格,編排之課程須區分為兩種,曾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
        證書者,得免除消防常識、火災預防、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及操作要領、自衛消防編組等課程。
      6.師資名冊、行政事務人力配置及其學經歷:所列人員之學經歷應
        確實,如經發現不實情事,應由專業機構負完全法律責任。其中
        講習師資應符合訓練要點第十點規定,並檢附其經歷、服務機關
        及連絡電話,若講師為現職公務人員者,應檢附其服務機關書面
        同意文件或影本。
      7.辦理講習訓練之經驗:詳列承辦相關消防講習訓練之經驗,並檢
        附證明文件。
      8.預期效益:詳列預定完成之具體成果。
      9.費用估測:辦理講習訓練之各項支出,如人事費、場地費、行政
        管理費、庶務費、差旅費、教材費、印刷費及其它必要之支出。
        另應考量教材、師資、實施方式、辦班地點、講習對象等不同情
        形,估算每梯次最低成本及學員收費標準之上下限。
(二)資格文件:應檢附訓練要點第三點規定之相關文件。
► 下載附件圖表
四、認可程序:
    前點規定應備文件,除經審查核可外,並應經當地消防機關勘查上課
    場所之教學、消防相關設施合格後,本部始認可之。
五、其它事項:
(一)經本部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應符
      合訓練要點第六點規定。
(二)與本案有關之法令,有修正時,均應依新修正之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部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調查之相關規定及訓練要點第
      十三點規定進行查核,經查有違反規定者,廢止其認可資格。
(四)專業機構如經本部發現或他人檢舉,有提列不實資料或將講習計畫
      移轉或委託他人辦理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本部得廢止其認可資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