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102/12/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指字第1121000123號
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掌握全國災害狀況,迅速傳達災情
    ,協調支援消防救災救護資源,提高救災應變能力,以減少人員傷亡
    及災害損失,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貳、編組
    執勤人員編組如下:
一、總值日官:由署長指定之簡任級以上人員輪值擔任。
二、執勤官、執勤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指定專
    責人員擔任。
參、職掌
一、總值日官:
(一)綜理全般消防救災救護之災情狀況及初期危機應變之掌握、處理、
      聯繫與通報。
(二)督導執勤官、執勤員執行必要之作業事項。
(三)當日工作紀錄、當日執勤記事表、日報表、剪報資料及各種紀錄報
      表之核閱,並送請署長批示。
(四)負責全署安全之維護。
(五)負責審核各地方政府消防局申請直升機協助救(援)災事宜。
(六)內政部業管災害達一定規模時之緊急通報聯繫事宜。
(七)臨時交辦事項。
二、執勤官:
    承總值日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消防救災救護之指揮、調度及聯繫。
(二)全般災情狀況之分級陳報及時反應及處理。
(三)執勤當日各種紀錄、報表之初審。
(四)執勤人員勤務之分配。
(五)負責協助總值日官審查各地方政府消防局申請直升機協助救(援)
      災事宜。
(六)臨時交辦事項。
三、執勤員:
    承總值日官、執勤官之命,執行下列事項:
(一)襄助執勤官掌握處理全般狀況。
(二)消防救災救護災情報告受理與查詢、災情狀況之記錄與通報、公務
      電話之轉接服務事項、傳真資料之處理、臺閩地區火災搶救暨緊急
      救護日報表之統計、執勤記事表之填寫及重大災害通報單製作等。
(三)應勤設備之測試操作。
(四)當日消防及重大災害等相關新聞之錄製及剪輯。
(五)各類傳真資料之處理。
(六)臨時交辦事項。
肆、作業要領
一、依行政院函頒「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各災害規模處置如下:
(一)災害規模未達乙級者:
      1.執勤員:查詢及彙整消防救災救護之災情資料並摘要記錄於執勤
        記事表中,並依參、三之規定處置。
      2.執勤官:掌握災情發展並依參、二之規定處置。
(二)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
      )成立時機者:
      1.執勤員接獲災情報告,應迅速查詢最新災情狀況,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並填寫災害通報單(附件一),經總值日官審閱並報
        告署長後,依指示傳真行政院、內政部長官及簡訊通報各級長官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狀況,並填報災害通報單(續報、結報)。
      2.執勤官視災情程度按警鈴通知平日輪值人員進駐執勤室,並以電
        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報
        告本署長官,另通知本署相關業務單位及相關支援機關(單位)
        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3.總值日官綜理全般災情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與通報,並督導
        執勤官、執勤員執行必要之作業事項。
      4.消防人員因公或執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情事,通報督察室
        辦理慰問事宜。
      5.義勇消防人員因公或協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情事,通報民力
        運用組辦理慰問事宜。
      6.消防替代役人員因公或執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情事,通報
        訓練中心或人事室辦理慰問事宜。
(三)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1.執勤員接獲災情報告,應迅速查詢最新災情狀況,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並填寫災害通報單,經總值日官審閱並報告署長後,
        依指示傳真行政院、內政部及簡訊通報各級長官。
      2.執勤官:
        按警鈴通知平日輪值人員進駐執勤室,並以電話通報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報告本署長官,另通
        知本署相關業務單位及相關支援機關(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
      3.總值日官:
     (1)本署應變小組成立時,應通知輪值副指揮官,負責初期危機應
          變事宜。
     (2)電話向行政院長官、內政部長官及本署長官陳報災情狀況。
      4.指揮權移轉:
     (1)於應變小組開設後,總值日官將指揮權移轉輪值副指揮官。
     (2)輪值副指揮官負責執行初期災害危機應變,並督導應變小組之
          災情全般處置作為。
      5.各執勤人員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辦理相關
        通報、聯繫事宜。
二、氣象傳真資料之處置:
(一)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傳真颱風形成且有侵襲
      臺、閩之虞之資料,應即電詢該局預報中心颱風動態。
(二)接獲氣象局海上颱風警報報告單,影陳本署長官,通知災害管理組
      作後續應變處置。
三、地震之狀況處置:
(一)感受有感地震或接獲氣象局地震報告單,應即電詢該局地震中心地
      震狀況,並依地震報告,通報震度三級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回
      報災情;如有海嘯警報,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預作防範。
(二)有災情發生時,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填寫災害通報
      單,並簡訊通報本署長官及災害管理組。
四、申請直升機或國軍支援程序如下:
(一)申請直升機支援: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內
      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二)申請國軍支援: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規定辦理。
五、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
    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於機關上班時間內接獲各項檢舉、申訴案件
    ,轉接相關業務單位處理;於非上班時間者,應記錄於「受理案件處
    置單」(附件二),陳核後移相關業務單位辦理。
► 下載附件圖表
伍、一般執勤規定事項:
一、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執勤人員應確實辦理交接,接班人員未到前,不
    得擅離。
二、延續跨越交接時段之案件,接班執勤官應即掌握狀況,不得中斷處理
    。
三、各執勤人員變更執勤日期,應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完成申請。
四、總值日官、執勤官及執勤員差假時應協商相當職務人員代理。
五、本署及相關機關人員之電話應予保密,僅作公務或緊急聯絡之用。
六、例假日及非上班時間協助代收公務傳真資料,並轉交本署相關業務單
    位辦理。
七、執勤室國際電話(傳真)依規定報准始可使用,申請表由當日執勤員
    簽章。
八、對於長官指示辦理案件,須注意追蹤案情並主動回報。
九、對於執勤期間重要案件受理、處置接聽及撥出電話之通話內容應依案
    件受理處置紀錄表(附件三),詳細填寫以利案情之追蹤及管制。
► 下載附件圖表
陸、各相關機關勤務規定及聯絡電話簿冊應隨時放置於指揮中心執勤室固
    定位置(附件四)。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