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

廢止日期:92/07/3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1007號
壹  本基準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  本基準適用於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
    公斤及五十公斤灌裝液化丙烷、液化丁烷及其他液化石油氣,使用溫
    度在 40 ℃以下,以電弧或自動熔接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瓶身、護圈
    、鋼裙及容器閥,其定期檢驗期限、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  定期檢驗期限
 (一) 五十公斤裝之容器:
      1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八年者,每四年檢驗一次。
      2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八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三年檢驗
        一次。
      3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二十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二) 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裝之容器:
      1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年者,每五年檢驗一次。
      2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年以上未滿十九年者,每三年檢驗
        一次。
      3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九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三) 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之容器:
      1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未滿十八年者,每六年檢驗一次。
      2 自個別認可檢驗合格日起,十八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一次。
二  檢驗項目及方法
 (一) 第一次外觀檢查:
      1 檢查前容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應刷洗乾淨。
      2 用目視 (或量具) 查看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應予銷毀:
      (1) 鋼裙腐爛變形,磨損甚劇,無法直立且損傷顯著者。
      (2) 容器本體底端與鋼裙底面間之底面空隙 (即將容器直立於水平
          面上時容器本體底端與水平面之空隙距離) 未達下列數值者:
          A 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裝之容器:8mm
          B 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五十公斤裝之容器:10mm
      (3) 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電弧灼傷者。
      (4) 有深度 0.8mm  以上之傷痕者。
      (5) 有深度 0.8mm  以上之腐蝕者。
      (6) 有深度 0.8mm  以上之凹痕者。
      (7) 護圈有顯著變形與容器軸心相對明顯歪斜者。
      (8) 容器軸心明顯歪斜者。
      有前項 (1)、 (2)、 (7)  情形之一者,得通知送驗者領回整修後
      再行送驗。
 (二) 殘留氣體回收:
      採用殘氣回收機將剩餘在容器內之氣體回收,並設防制污染設備。
 (三) 容器閥再檢驗:
      1 外表檢驗
        將容器閥自液化石油氣容器卸下後進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1) 目視檢查外表本體,有腐蝕、裂疵、變形、傷痕、中心柱折彎
          、把手損壞、安全裝置變形及阻塞等異常現象,影響使用者。
      (2) 用放大鏡檢查各部公螺紋未保持完整者。
      (3) 用螺紋規範檢查各部公母螺紋,超過上限 (NO  GO) 者。
      2 動作性能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1) 將容器閥施以氣密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以手動操作閥作全
          開、全閉動作時,有異常阻力、空轉或太多鬆隙現象者。
      (2) 目視檢查填函螺蓋對本體之栓緊程度,並以 750  至 800kg-c
          m 扭力 (內容積在 5L 以下容器者則以 500  至 550kg-cm 扭
          力) 於解鬆方向加於填函螺蓋,有鬆動現象者。
      3 氣密試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壓毀:
      (1) 閥在全關閉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kg/ cm2  氣體壓力,
          保持 30 秒鐘後查看充填口及安全裝置部位,有洩漏情形者。
      (2) 填函螺蓋之漏氣將灌充口予以封閉 (栓上盲蓋) ,並使閥在全
          開或半開狀態下由閥口基部施予 18.6kg/ cm2  氣體壓力,保
          持 30 秒鐘後查看閥體函與填函螺蓋之間、填函蓋中心柱及安
          全裝置等處有漏氣情形者。
      4 安全裝置動作試驗:
        將閥置於試驗臺上鎖緊後沉入水中或以發泡液注入安全裝置內,
        嗣以壓縮空氣或惰性氣體,由閥口基部慢慢加壓,於安全裝置開
        冒出氣泡時,讀壓力錶之壓力作為起噴壓力,再將壓力慢慢下降
        至氣泡消失時,讀壓力錶壓力作為停噴壓力。所得起噴壓力應在
        20  至 24 kg/cm2  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
        毀:
      (1) 停噴壓力未達起噴壓力之 0.8  倍者。
      (2) 起噴壓力逾耐壓試驗 (30kg/ cm2)  壓力之 0.8  倍者。
      (3) 停噴壓力讀後檢查仍未停漏者。
 (四) 耐壓膨脹試驗:
      分為膨脹測定試驗及加壓試驗:
      1 膨脹測定試驗: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倍以上壓力作膨脹
        測定試驗。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須在 1%範
        圍以內;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0.1ml 。作本項
        膨脹測定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先施予表一所示之耐壓試驗壓力
        90%以上之壓力。
      2 加壓試驗時,將容器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0 秒
        鐘以上,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本項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
        先施予表一所示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壓力。
      3 耐壓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
        值之 1%以下。
      4 施行耐壓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5 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力,應按照表一規定設計壓力之 5/3  倍
        壓力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保持 30 秒鐘以上確
        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然後除
        去壓力,再檢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表一  設計壓力
      ┌────────────┬───────┬──────┐
      │  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  │耐壓試驗壓力  │氣密試驗壓力│
      ├────────────┼───────┼──────┤
      │丙烯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 36 kgf/cm2   │21.6kgf/cm2 │
      │度 48 ℃,壓力 15.6kgf/c│              │            │
      │m2  以上者              │              │            │
      ├────────────┼───────┼──────┤
      │丙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 30.0 kgf/cm2 │18 kgf/cm2  │
      │度 48 ℃,壓力 9kgf/cm2 │              │            │
      │以上未達 15.6kgf/cm2  者│              │            │
      ├────────────┼───────┼──────┤
      │丁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 18 kgf/cm2   │10.8kgf/cm2 │
      │度 48 ℃,壓力未達 9kgf/│              │            │
      │cm2 者                  │              │            │
      └────────────┴───────┴──────┘
      6 施行耐壓膨脹試驗結果,應依照本基準貳、二、 (八) 重量檢查
        規定辦理。 (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
        )
      7 容器進行耐壓試驗,如所加壓力未到達規定耐壓試驗壓力之 90
        %以前,發現有滲漏現象者,得停止試驗。
      8 使用非水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 (cc)
        P :耐壓試驗壓力 (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 (cc) ,即量筒內之水位下
            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所
            壓進之水量 (cc) ,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 。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之壓縮係數。 (如表二)


表二  水之壓縮係數βt (依 Amagat  之規定)
┌─┬────────────────────────────┐
│溫│ 壓   縮   係   數   βt                                │
│度├────┬─────┬─────┬─────┬─────┤
│  │0~100  │100~200  │200~300  │100atm    │200atm    │
│℃│atm     │atm       │atm       │          │          │
├─┼────┼─────┼─────┼─────┼─────┤
│ 0│0.000051│0.0000492 │0.0000480 │0.0000502 │0.0000486 │
│ 1│   506  │  488     │  477     │497       │483       │
│ 2│   502  │  484     │  474     │493       │479       │
│ 3│   499  │  481     │  471     │490       │476       │
│ 4│   496  │  477     │  468     │487       │473       │
│ 5│   493  │  474     │  465     │484       │470       │
│ 6│   491  │  472     │  463     │482       │468       │
│ 7│   489  │  469     │  460     │479       │465       │
│ 8│   487  │  466     │  459     │477       │462       │
│ 9│   485  │  464     │  455     │475       │460       │
│10│   483  │  462     │  453     │473       │458       │
│11│   481  │  459     │  451     │470       │455       │
│12│   479  │  457     │  449     │468       │453       │
│13│   477  │  455     │  447     │466       │451       │
│14│   476  │  453     │  445     │465       │449       │
│15│   474  │  451     │  443     │463       │447       │
│16│   473  │  449     │  441     │461       │445       │
│17│   472  │  447     │  439     │460       │443       │
│18│   470  │  446     │  437     │458       │442       │
│19│   469  │  444     │  435     │457       │440       │
│20│   468  │  442     │  434     │455       │438       │
│21│   467  │  441     │  432     │454       │437       │
│22│   466  │  440     │  431     │453       │436       │
│23│   465  │  439     │  429     │452       │434       │
│24│   464  │  438     │  428     │451       │433       │
│25│   463  │  437     │  427     │450       │432       │
│26│   462  │  437     │  426     │450       │432       │
│27│   461  │  436     │  425     │449       │431       │
│28│   460  │  436     │  424     │448       │430       │
│29│   459  │  435     │  423     │447       │429       │
│30│   458  │  435     │  422     │447       │429       │
│31│   457  │  434     │  421     │446       │428       │
│32│   456  │  434     │  420     │445       │427       │
│33│   456  │  433     │  419     │445       │426       │
│34│   455  │  433     │  418     │444       │426       │
│35│   454  │  432     │  417     │443       │425       │
│36│   453  │  432     │  416     │443       │424       │
│37│   452  │  431     │  416     │442       │424       │
│38│   451  │  431     │  415     │441       │423       │
│39│   450  │  430     │  415     │440       │423       │
│40│   449  │  429     │  414     │439       │422       │
└─┴────┴─────┴─────┴─────┴─────┘
      9 完成耐壓膨脹試驗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
 (五) 除鏽作業:
      應使用粒珠噴擊 (shot blast) 除去外表鐵鏽及油漆,如未能完全
      清除則應第二次噴擊。
 (六) 第二次外觀檢查:
      使用量測深度器具測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
      1 割傷或銼傷等痕跡
      (1) 傷痕長度未達 75mm 而傷部最深在 0.8mm  以上者。
      (2) 傷痕長度在 75mm 以上且傷部最深在 0.4mm  以上者。
      (3) 傷痕深度達 0.4mm,且傷痕尖銳者。
      2 腐蝕
      (1) 圓孔狀腐蝕分散在表面且其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上者。
      (2) 圓孔狀腐蝕之分佈面積佔容器表面積四分之一以上,且最深部
          分在 0.7mm  以上者。
      (3)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未達 75mm ,而最深部分在 1.00mm 以上者
          。
      (4) 線狀腐蝕一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8mm  以上者
          。
      (5) 線狀腐蝕三處長度未達 75mm ,而最深部分在 0.7mm  以上者
          。
      (6) 線狀腐蝕三處長度 75mm 以上,且最深部分在 0.5mm  以上者
          。
      3 凹痕
      (1) 熔接部分及沿熔接縫處發生之凹傷其深度超過 6mm  且深度應
          為容器同一處凹進部分垂直投射至表面所形成之範圍平均直徑
          1/10  以上者。
      (2) 其他非熔接部位之凹痕深度超過 10mm 以上者。
      4 口基變形
      (1) 口基之變形,嚴重傾斜致無法將容器裝入水槽實施耐壓膨脹試
          驗。
      (2) 因口基之螺紋變形,致容器閥裝上後有效螺牙數在 7  牙以下
          者。
 (七) 內部檢查:
      使用內視照明設備檢視容器內部,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應予銷毀:
      1 內部有龜裂、傷痕、剝落現象者。
      2 腐蝕深度在 0.5mm  以上局部腐蝕分散者。
 (八) 重量檢查:
      容器淨重應包括護圈、鋼裙 (不含容器閥) ,重量檢查時應使用電
      腦自動登錄方式,將容器淨重除以容器個別認可檢驗完成時所得之
      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應予銷毀:
      1 在 95 %以上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逾 10 %者
        。
      2 在 90 %以上未達 95 %者,其於耐壓試驗所測得之永久膨脹率
        逾 6%者。
      3 在 90 %以下者。
 (九) 打刻鋼印:
      容器肩部原始資料模糊者,應重新打刻使易於辨識。
 (十) 油漆塗裝:
        1 檢驗合格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
          。但容器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
        2 容器表面規定之紅字,其邊長不得小於 3cm。
參  檢驗結果判定:
一  相關檢驗資料以電腦登錄並列印乙份保存,至少保存六年。
二  容器檢驗合格始得附加合格標示,其規格、材質如下: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
│                                                        │
│                                                            │
│  液化石油氣容器                                            │
│  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
│  內政部 (消防署)                     AC00000001  │
│                                                            │
│┌───────────┬────────────────┐│
││下次檢驗期限          │容器規格                    公斤││
│├───────────┼────────────────┤│
││   年     月          │容器實重 (含閥)             公斤││
│├───────────┼────────────────┤│
││容器號碼              │檢驗場代號                      ││
│├───────────┼────────────────┤│
││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定期檢驗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檢舉專線:119                                             │
│                                                            │
│                                                        │
└──────────────────────────────┘
規格:長:10公分;寬:10公分
材質:鋁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