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標示內容及位置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90/04/2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0990824483號
一  本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公共危險物品容器外部標示之緊急應變搶救代碼由一個數字及一至二
    個英文字母組成 (如附件一) 。數字部分,表示公共危險物品發生火
    災或洩漏時,於緊急處理使用滅火劑之優先選擇;英文字母部分,第
    一個英文字母表示應穿著之防護裝備及救災用之污水處理方式,第二
    個英文字母只限特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始有標示,代表應疏散附近人員
    。
三  公共危險物品之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一覽表如附件二。
四  公共危險物品緊急應變搶救代碼應標示於盛裝公共危險物品容器外部
    之圖式正下方。其容器容積在一百公升以上者,緊急應變搶救代碼之
    數字及英文字母部分,最小尺寸為長四公分,寬三公分;其容器容積
    未達一百公升者,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