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93/10/2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院臺忠字第1060186272號
一、行政院為強化救難機制,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或聯繫、協
    調國外搜救單位,迅速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
    務,特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 航空器、船舶遇難事故之緊急搜救事項。
 (二) 緊急傷 (病) 患之空中緊急救護事項。
 (三) 移植器官之空中運送事項。
 (四) 山區、高樓等重大災難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
 (五) 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緊急救援事項。
三、本中心置督導一人,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執行長兼
    任;置主任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兼任,綜理搜救業務;置副主
    任一人、搜救長一人、副搜救長三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內政
    部消防署及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前項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四、本中心得視任務需要,設聯合訪視督導小組,協調各部會所屬搜救單
    位,增進搜救資源之完備。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