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

修正日期:93/07/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預字第1130400400號
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以一案一冊為原則,必要之項目不得疏漏,語意應具
體明確合乎邏輯,尺寸大小 (A4或 A3 白紙) 、目錄順序、標題文字等均
要同一標準,以建立報告書構成及格式之一致性。主要包括封面封底、目
錄、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火災現場勘查紀
錄及原因判斷、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談話筆錄、火災跡證鑑定報告、火災
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場照相資料十大部份,製作完成時,於每
跨頁處加蓋騎縫章,其各書表記載項目、文字使用、填寫方式如左:
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封面封底:
    以白色紙張製作,右上角處依「各市縣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檔案編碼
    方式」,填記檔案號碼八碼;中間填記機關全銜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
    書字樣。左下角輸入製作完成時之國字日期。封底亦以相同紙張裝訂
    。
二、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目錄:
    依製作書表內容循序編排,賦予頁次。
三、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摘要:
    係整份報告書之重點菁華綜合,使查閱者初閱即可在最短時間內瞭解
    案情之大概與結論,其項目分為:
 (一) 火災發生時間:以確知發生時間填入,否則以受理報案時間為準。
 (二) 火場現場記述:
      1、天候狀況:記載火災發生時之天氣及其他天候狀況,但發生前
          後天候有特殊變化狀況亦應記述。
      2、火災現場平面圖:應附上火災現場平面圖示。
 (三) 火災後現場勘查:包括勘查次數、勘查人次、主辦單位及支援單位
      之記錄。
 (四) 火災原因研判:係記載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之綜合研判,一
      般係由現場附近之狀況、建築物全體,然後起火戶而起火處,亦即
      由整體而部份而點進行勘查,其結果亦按此順序記載。係引用現場
      勘查報告及談話筆錄資料,加以檢討、考察及判定所為之記載,且
      必需為第三者能理解 (應將「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判斷」主文
      簡要描述於此) 。
 (五) 現場跡證鑑定結果:記載現場採樣跡證經鑑定儀器設備分析比對之
      結果 (若無則本欄刪除) 。
 (六) 結論:乃引用右述各種事實與實驗結果,綜合研判其起火經過及原
      因之最大可能性,有關判定文之通用語法為「依現場勘查狀況,--
      ----按燃燒特性之理由而研判----------。又依火災出動觀查紀錄
      ,根據----而研判--------。綜括前述各項資料顯示------,與現
      場跡證鑑定之結果並無矛盾。此外,依據目擊者之供述,明載----
      ----,此乃------之故。因而由上述各種狀況研判本火災最先起火
      之處所認係------,起火原因以------之可能性較大。」依此體例
      參酌個案狀況參考增減之。
四、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
    包括火災發生時間、地點,現場勘查次數、時間、單位及人員簽到紀
    錄。分為消防單位及人員、警察單位及人員、支援單位及人員、在場
    關係人與其他人員。
五、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判斷:
    乃是將起火前之狀況與滅火後現場建築物、發火源、著火物等燒損狀
    況實際進入調查之紀錄。包括火警現場勘查情形紀錄中之現場概況、
    燃燒後狀況及火災原因之研判:
 (一) 現場概況:
      1、現場之位置及附近狀況之記載:依道路指引要領或附近較著名
          目標指示現場,並以現場為中心將周圍之地形特性、道路狀況
          、建物疏密、新舊構造及水源等記入,記載時由消防之觀點說
          明之。
      2、現場情況之記載:乃於現場挖掘前,對整體之勘查狀況所為之
          記載。應將下列事項之勘查結果,有系統地記載: (1) 何人
           (2) 何物 (3) 於何位置 (4) 如何 (5) 燒損至何程度,
          來描述建物內部隔局、堆積物、物品配置情形,並儘量運用圖
          面及照片,補充記載之內容。
      3、勘查之位置、勘查之方向、勘查之順序。
 (二) 燃燒後之狀況:
      詳載顯示燃燒過程之燒損狀況及勘查事項,記載具體內容如次:
      1、燒損狀況:依燃燒後區域、結構、材質、隔間狀況敘述燃燒後
          所呈現之積碳、碳化、燒失、燒穿、燒細、剝離、倒塌、變色
          、彎曲、破裂、燒熔等狀況;門窗啟閉、上鎖情形;相關火氣
           (如瓦斯、電氣) 器具開關之啟閉情形;以上僅作等描述紀錄
          ,而暫不加以作比較或研判。
      2、記錄原則:若有延燒戶,由燃燒較輕微往燃燒嚴重之受災戶依
          序記載;同一災戶應由四周燃燒輕微處往燃燒嚴重處依序記載
          。描述建築物或其內各隔間及物品擺放之位置應以絕對 (東西
          南北) 方位記載;機車、車輛、船艇以前後左右等方位敘述。
          另火場範圍之隔間數多或火場內有類似之擺設 (如超商之貨架
          、排列型之樑柱‧‧) 時,應予編號敘述。
      3、物證採取:火災現場內之清理、復舊、採樣等動作前後之敘述
          。
 (三) 火災原因研判:
      1、火災概要:
       (1) 火災報案過程或發生經過等資料。
       (2) 內部物品儲存狀況。
       (3) 人員傷亡情形及位置 (包含倒臥方位及受燒狀況) 。
       (4) 談話筆錄中之重要事項。
       (5) 出動觀察記錄對可提供起火源、起火處、起火原因等記錄內
            容。
       (6) 起火處附近採證之送驗結果。
       (7) 其他足供參考事項 (含保險情況、營運狀況、逃生避難狀況
            、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動作狀況等。)
      2、起火戶研判:依現場燃燒狀況中所敘述各受災戶間燃燒狀況,
          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火戶
          。
      3、起火處研判:依現場燃燒狀況中所敘述起火戶之各個隔間之間
          ,或各方位樓頂板、天花板、牆壁、地板及擺設傢俱之燃燒狀
          況,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
          火處。記載時需描述火流延燒方向。
      4、起火原因研判:分析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其
          敘述順序應由可能性較小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撰寫。
      5、結論:對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研判結果,作簡要重點
          敘述。
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係指由先到現場之搶救人員仔細觀察,並紀錄火災初期擴大延燒的整
    個燃燒過程、特異事項、關係人言行舉止等,則將可縮小勘查範圍並
    掌握重點,對於事後起火原因調查幫助很大。其項目分為:
 (一) 火警地點:以起火戶為代表記載。
 (二) 時間紀錄:包括報案時間、出勤時間、到達時間、控制時間及撲滅
      時間。
 (三) 到達前狀況:
      1、值班人員接聽火警電話內容:包含時間、內容、姓名及報案狀
          況,此項資料除對火場搶救非常重要外,有時亦有助勘查方向
          之確定。
      2、前往火場之交通狀況:對不順暢情形亦需分別記載,供勘查人
          員綜合判斷。
      3、到達火場途中火煙臭味爆炸狀況:出動途中對於火燄、濃煙、
          顏色、位置、大小、異音、異臭、異味及爆炸等,與火災有關
          的現象都必須加以記錄,有助於勘查人員推斷火災起火及火勢
          擴展之情形。
 (四) 到達時狀況:指從到達現場的時刻起至開始射水搶救前為止。
      1、火煙冒出之方位及異聲、臭味、異常爆炸與波及情形:記載何
          處已燃?何處未燃?燃燒最大及冒煙最急位置與當時燃燒範圍
          等事項。
      2、各戶門窗、電源狀況:儘可能記載門窗、捲門、出入口的開閉
          對研判有無人為因素極為重要,另記載電源狀況對研判起火原
          因亦有極大助益。
 (五) 搶救時之狀況:
      1、火勢和射水情形:何處火勢最猛烈?其蔓延經過與途徑如何?
          有無特殊加速燃燒情形?當日部署與射水線之先後均予記載清
          楚,以供研判是否直接影響火場各部分之燃燒時間與程度。
      2、關係人之言行舉止:火災當時人員記憶清楚,心防減輕較可坦
          述起火情形。搶救人員應把握此一時機查詢起火情形。若受災
          戶表現格外平靜,即應加以注意記載,另有身體受傷、表現過
          熱、急於詢問起火原因、徘徊現場、極力企圖進入火場封鎖區
          者等類均應加以記載。
      3、附近物品移動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物品移動係在火災前或火
          災後發生?建築物何處先塌下來?是受破壞或受射水影響?或
          單純火燒之因素等都必須加以記載。
      4、電源、瓦斯開關情形:現場電源是否關閉或跳脫?有無漏電?
          消防人員或電力公司有無關閉電源?何時切斷的?瓦斯器具是
          否有使用?有無洩漏?開閉的狀況如何?亦應加以記載。
      5、其他可供判定之資料:如發現屍體的狀況、位置、消防設備有
          無動作、使用情形等都應加以記載。
七、談話筆錄:
    火災原因調查僅由燒損物件獲得之資料,終究難以探求真相,如非同
    時瞭解火災時人的行動、作用,綜合人、物之情報進行判斷不可。因
    此,談話筆錄並非僅是詢問者之備忘錄,而必須是具備完整形式之文
    書,與現場勘查報告書併同成為火災原因判定之證據文書。
 (一) 詢問對象:涉嫌火首、起火戶關係人、發現人與通報者、初期滅火
      者、其他關係人。
 (二) 必須詢問記載事項:
      1、當時及起火前在做什麼?
      2、如何發現 (或知道) 火災的?
      3、發現火災時人的位置在那裏?
      4、那個方向、那個位置先起火?
      5、當時燃燒的狀況如何?
      6、知道火災後應變處置行為如何?
      7、被詢問人若為當事人時,更應詢問房屋使用狀況 (或營運情形
          ) 、保險情形、家中財物是否失竊、有無與人結怨、何時離開
          房屋及抽煙情形等資料。
      詢問人員可依個案詢問對象及案情之不同增減之。
 (三) 製作手續:
      1、對於詢問之問題不可強要被談話人答覆,其有拒絕作答之權利
          。
      2、談話筆錄應採用問答方法,禁止僅記答詞而未記問語。
      3、製作筆錄方式或過程應依法定程式,字體力求清晰易認通俗易
          解,切忌作誘導式之詢問。
      4、全案訊畢應再問被談話人有無補充之陳述或意見,再詢其所供
          是否實在並記載之。
八、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係將火災現場採取之跡證經封存程序後,攜回實驗室以科學儀器分析
    其成份或發現其現象之記載文件。其主要內容為編號、鑑定單位、送
    驗日期、鑑定日期、證物採樣地點 (註明照片編號) 、證物式樣、鑑
    定事項、鑑定方法 (說明使用儀器名稱、規格與分析條件) 、鑑定結
    果與製表日期等。
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
    是為了便於說明,使未親臨現場相關人員亦容易明瞭火場結構與狀況
    ,除了勘查時間、地點及建物種類外,主要為:
 (一) 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清楚表示起火建築物,並記入各建築物之構
      造、用途、區隔及鄰棟間隔距離。
 (二) 火災現場平面圖:各起火對象物場所之圖面,應分別記入燒損範圍
      、對象物名稱等。
 (三) 火災現場之物品配置圖。
 (四) 火災現場死傷人員位置圖。
 (五) 火災現場相片拍攝位置圖。
 (六) 火災現場立體圖或剖面圖。
    繪製各種圖面時以方格紙或電腦繪圖製作,圖面上應明確標明方位,
    圖面比例應求正確,上述六項圖說必要時可合併或省略。
十、火災現場照相資料: (亦可加上錄影存證) 依報告書內容依序黏貼,
    其拍照方法項目為:
 (一) 拍攝現場全景照片。
 (二) 火災現場各隔間燒損狀況照片。
 (三) 起火處附近照片。
 (四) 起火處附近清理、復舊狀況之照片。
 (五) 證物採樣會封之照片。
 (六) 人員、屍體受燒狀況之照片。
 (七) 其他補充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