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

修正日期:98/11/1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預字第1130400400號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以一案一冊為原則,必要項目不得疏漏,語意應具體
明確合乎邏輯,尺寸大小( A4 白紙)、目錄順序、標題文字等均同一標
準,以建立調查鑑定書構成及格式之一致性。主要內容包括一、封面封底
,二、目錄,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四、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紀錄
,五、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判斷,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七、談話
筆錄,八、火災跡證鑑定報告,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十、火
災現場照相資料,共十大部份(格式如範例),製作完成時,於每跨頁處
加蓋騎縫章,其各書表記載項目、文字使用、填寫方式如下:
一、封面封底
    以白色書面紙製作,左上角處依「各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檔
    案編碼方式」(如附件),填記檔案號碼八碼;中間填記機關全銜及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字樣。右下角輸入製作完成日期。封底亦以相同
    紙張裝訂。
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目錄
    依製作書表內容循序編排,編定頁次。
三、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
    係調查鑑定書重點綜合,以利查閱者初閱即可在最短時間內瞭解案情
    大概與結論,其項目分為:
(一)火災發生時間:以確知發生時間填入,否則以受理報案時間為準。
(二)火場現場記述
      1.天候狀況:記載火災發生當地當時天氣及其他天候狀況,但發生
        前後天候有特殊變化狀況亦應記述。
      2.火災現場平面圖:應附上火災現場平面圖。
(三)火災後現場勘查:包括勘查次數、勘查人次、主辦單位及支援單位
      之記錄。
(四)火災原因研判:應分別就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作綜合研判。原
      則上由現場附近之狀況、建築物全體,起火戶至起火處順序為之,
      亦即由火災現場整體依序至各部分,進行現場勘查,並輔以現場勘
      查紀錄及談話筆錄資料,加以檢討、考察,以判定火災原因。文字
      之記載,必需為第三者所能理解為主(應將「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
      原因判斷」主文簡要描述於此)。
(五)現場跡證鑑定結果:記載現場採樣跡證,經鑑定儀器設備分析比對
      完成之結果。
(六)結論:引用上述各種事實與實驗結果,綜合研判其起火經過及原因
      之最大可能性,有關判定文之通用語法為「依現場勘查狀況,----
      --按燃燒特性之理由而研判--------。又依火災出動觀查紀錄,根
      據----而研判--------。綜括前述各項資料顯示------,與現場跡
      證鑑定之結果並無矛盾。此外,依據目擊者之供述,明載------,
      此乃------之故。因而由上述各種狀況研判本火災最先起火之處所
      認係------,起火原因以------之可能性較大。」依此體例參酌個
      案狀況增減之。
四、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
    包括火災發生時間、地點,現場勘查次數、時間、單位及人員簽到紀
    錄。分為消防單位及人員、警察單位及人員、在場關係人,若尚有其
    他勞工檢查單位等人員會同勘查時,亦應一併請其於備註欄內會簽。
五、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
    應將起火前狀況與滅火後現場建築物、發火源、著火物等燒損狀況,
    及實際進入調查之事實,包括火災現場勘查情形、燃燒後狀況詳實記
    載,並作成火災原因之研判:
(一)現場概況
      1.現場位置及附近狀況記載:依道路指引要領或附近較著名目標指
        示現場,並以現場為中心將周圍地形特性、道路狀況、建物疏密
        、新舊構造及水源等記入,記載應以消防觀點說明之。
      2.現場情況記載:於現場挖掘前,對建物結構、樓層數、內部隔間
        材料、用途等整體狀況記載。應將下列事項勘查結果,有系統地
        記載:(1) 何人(2) 何物(3) 於何位置(4) 如何(5)
        燒損至何程度,描述建物內部隔局、堆積物、物品配置情形,儘
        量運用圖面(標示絕對地理方位)及照片,補充記載內容。
      3.勘查位置、勘查方向、勘查順序。
(二)燃燒後之狀況
      詳載燃燒過程燒損狀況,以及與火災有關勘查事項,具體內容如次
      :
      1.燒損狀況:依燃燒後區域、結構、材質、隔間狀況敘述燃燒後所
        呈現之積碳、碳化、燒失、燒穿、燒細、剝離、倒塌、變色、彎
        曲、破裂、燒熔等狀況,包括門窗啟閉、上鎖情形,以及相關火
        氣(如瓦斯、電氣)器具開關之啟閉情形。以上僅作等描述紀錄
        ,暫不加以作比較或研判。
      2.延燒情形
     (1)表示從燃燒終了回溯至燃燒開始之燃燒過程,使用歸納方式查
          明起火原因的調查方法。以起火處為中心,由燃燒停止邊緣之
          房間,逐漸向起火處所依燃燒痕跡、物體構造、地理條件等順
          次,有系統記載火勢向水平及垂直方向延燒擴大路徑,從而判
          斷火流大小及方向,周圍只需概略敘述,中心部分則應詳細記
          述。
     (2)不同隔間之延燒路徑,務必勘查其火流殘跡之差異性。
     (3)方位描述:除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等以前後左右等相對方位敘
          述外,其他以絕對地理方位表示。
     (4)若火場有類似擺設(如超市貨架、排列型之樑、柱等),或相
          類似隔間時,除可依用途敘述外,亦可加以編號標示,如客廳
          、廚房、浴廁<一>、浴廁<二>、主臥房、臥房<一>、臥房<二>
          ……。
     (5)火災現場內清理、復舊等動作前、後之敘述。
      3.跡證採取:記載現場何位置搜集到何種形態待驗物質(應以編號
        表示,並將採證位置繪製於平面圖內)。
(三)火災原因研判
      1.火災概要:包括下列可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相關
        資料
     (1)關係人發現火災或發生經過情形。
     (2)消防單位受理火災報案過程等資料。
     (3)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對可提供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
          之紀錄內容。
     (4)內部物品(含危險物品)儲存狀況。
     (5)火場關係人於談話筆錄中之重要事項。
     (6)火災現場保全或監視錄影狀況。
     (7)保險情況。
     (8)消防安全設備使用、動作狀況。
     (9)火場中人員傷亡人員身分資料(應註記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
          日、職業別、居住地址)、受傷情形及部位,以及逃生避難行
          動路線、倒臥位置及方位及送醫情形。
    (10)受困人員逃生避難狀況。
    (11)其他足供參考事項(含火氣使用管理狀況或習慣、營運狀況等
          )。
      2.起火戶:依現場燃燒後狀況中所敘述各受災戶間燃燒痕跡狀況,
        比較研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火戶。
      3.起火處:依現場燃燒狀況所敘述起火戶之各個隔間之間,或各方
        位樓頂版、天花板、牆壁、地板及擺設家具之燃燒狀況,比較研
        判火流方向及參考火災概要,加以歸納分析研判起火處。
      4.起火原因研判:分析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其敘
        述順序應由可能性較小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撰寫。
     (1)發火源:列舉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源,再研判與起火有
          直接關係者,或是自己本身可以自燃起火者。
     (2)著火經過:與起火有關的現象、狀態及行為等。
     (3)著火物:藉由發火源而起火燃燒的最初著火物品。
     (4)綜合上述發火源、著火經過及著火物,再引用現場勘查結果、
          談話筆錄、鑑定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等,加以檢討研判起火可
          能性。
      5.結論:對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等研判結果,作簡要重點敘
        述。
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由先到現場搶救人員仔細觀察,並紀錄火災初期擴大延燒整個燃燒過
    程、特異事項、關係人言行舉止等,可縮小勘查範圍並掌握重點,對
    於事後起火原因調查幫助很大。其項目分為:
(一)火災地點:以火災發生地點為代表記載。
(二)時間紀錄:包括報案時間、出勤時間、到達時間、控制時間及撲滅
      時間。
(三)到達前狀況
      1.值班人員接聽火警電話內容:包含火災發生地點、報案時間、陳
        述火災初期受燒情形之報案電話內容、報案人資料(含性別、連
        絡電話),此項資料除對火場搶救非常重要外,亦有助勘查方向
        之確定。
      2.前往火場交通狀況:對不順暢情形亦需分別記載,供勘查人員綜
        合判斷。
      3.到達火場途中火煙臭味爆炸狀況:出動途中對於火燄、濃煙、顏
        色、位置、大小、異音、異臭、異味及爆炸等,與火災有關的現
        象都必須加以記錄,有助於勘查人員推斷火災起火及火勢擴展之
        情形。
(四)到達時狀況:從到達現場時至開始射水搶救前為止。
      1.火災當時當地天候狀況及風向狀況:包括當時當地天候晴雨狀況
        、風向、風速大小及其他天候狀況。
      2.火煙冒出方位及異聲、臭味、異常爆炸與波及情形:記載何處已
        燃?何處未燃?燃燒最大及冒煙最急位置與當時燃燒範圍等事項
        。
      3.各戶門窗、電源狀況:儘可能記載門窗、捲門、出入口開閉情形
        ,對研判有無人為因素極為重要,另記載電源狀況對研判起火原
        因亦有極大助益。
(五)搶救時之狀況
      1.火勢和射水情形:何處火勢最猛烈?其蔓延經過與途徑如何?有
        無特殊加速燃燒情形?當日部署與射水線之先後?均予記載清楚
        ,以供研判是否直接影響火場各部分之燃燒時間與程度。
      2.關係人言行舉止:火災當時人員記憶清楚,心防減輕較可坦述起
        火情形。搶救人員應把握此一時機查詢起火情形。若受災戶表現
        格外平靜,即應加以注意記載,另有身體受傷、表現過熱、急於
        詢問起火原因、徘徊現場、極力企圖進入火場封鎖區者等類均應
        加以記載。
      3.附近物品移動及建物倒塌損壞情形:物品移動係在火災前或火災
        後發生?建築物何處先塌下來?是受破壞或受射水影響?單純火
        燒因素造成?或搶救時對火場所作之門窗破壞情形或物品破壞及
        移動等都必須加以記載。
      4.電源、瓦斯開關情形:現場電源是否關閉或跳脫?有無漏電?消
        防人員或電力公司有無關閉電源?何時切斷的?瓦斯器具是否有
        使用?有無洩漏?開閉的狀況如何?亦應加以記載。
      5.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如發現屍體的狀況、位置、消防安全設備
        有無動作、使用情形等都應加以記載。
七、談話筆錄
    依「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內容辦理。
八、火災證物鑑定報告
    將火災現場採取之跡證經封存後,攜回實驗室以科學儀器分析其成份
    或發現其現象所為記載。主要內容包括編號、鑑定單位、送驗日期、
    鑑定日期、證物採樣地點 (註明照片編號) 、證物式樣、鑑定事項
    、鑑定方法 (說明使用儀器名稱、規格與分析條件) 、鑑定結果與
    製表日期等。
九、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
    為便於說明,使未親臨現場相關人員容易明瞭火場結構與狀況,除了
    勘查時間、地點及對象物種類外,圖示如下:
(一)現場相關位置圖:清楚標示起火建築物附近之街弄巷道,註明各建
      築物之構造、用途、區隔及鄰棟間隔距離,並明確標示起火戶。
(二)火災現場平面圖:各起火對象物場所之圖面,應分別註明燒損範圍
      、對象物名稱等,起火處應以不同色階標示。
(三)起火處之物品配置圖:若有採證應標示採證位置。
(四)火災現場死傷人員位置圖。
(五)火災現場相片拍攝位置圖:以箭頭表示拍攝方向並標示相片號碼。
(六)起火現場立體圖或剖面圖。
      繪製各種圖面時以 A4 白紙、方格紙或電腦繪圖製作,圖面上應明
      確標明方位,圖面比例應求正確,上述六項圖說必要時可合併或省
      略。
十、火災現場照相資料:依火災調查鑑定書內容依序黏貼,照片說明欄處
    可註明拍攝之方向、地點,並將照片內物品受燒特徵敘明清楚,現場
    相片資料應包括:
(一)拍攝現場全景照片。
(二)火災現場各隔間燒損狀況及火流延燒路徑照片。
(三)起火處附近照片。
(四)起火處附近清理、復舊狀況照片。
(五)證物採樣會封照片。
(六)人員、屍體受燒狀況照片。
(七)其他補充照片。
(八)其他錄影存證。
► 下載附件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