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裝備配置基準

修正日期:93/11/0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120600284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強化港務消防隊執行港區火災預防
    及災害搶救等工作,爰就應行配置之各項裝備及其數量特訂定本基準
    。
二、港務消防隊之裝備分為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其中共同裝備係視各港
    災害防救、地區特性及人數,依下列災害種類或搶救任務需求分別配
    置。
 (一) 火災
 (二) 化學災害
 (三) 水域救生
 (四) 車禍救援
 (五) 震災
    前項裝備之種類及配置數量如後附配置表。但經本署認定之新裝備,
    不在此限。
► 下載附件圖表
三、配置表所列個人裝備及共同裝備,均依性質區分為基本配備與輔助配
    備。輔助配備種類之配置數量,得參酌實際需求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