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缺點判定表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下表(表13) 之規定
判定。
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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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項目│致命缺點│嚴重缺點 │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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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 │ │1.申請之構│1.標示事項脫│1.標示事項│
│、 │ │ 造、材質│ 落。 │ 有誤或判│
│標示 │ │ 與實際不│2.出現有影響│ 讀困難。│
│、 │ │ 符。 │ 性能之砂孔│2.尺度容許│
│組成 │ │2.零組件脫│ 、龜裂、變│ 誤差不符│
│、 │ │ 落。 │ 形或加工不│ 。 │
│形狀 │ │ │ 良等情形。│3.銘板剝離│
│、 │ │ │3.螺紋無法鎖│ 。 │
│尺度 │ │ │ 緊達一圈以│4.對施工者│
│ │ │ │ 上。 │ 產生不便│
│ │ │ │4.推拔螺紋尺│ 。 │
│ │ │ │ 度以環規測│5.未達破壞│
│ │ │ │ 量時,超過│ 強度之變│
│ │ │ │ 1 個峰以上│ 形、皺摺│
│ │ │ │ 。 │ 。 │
│ │ │ │5.濾網、迴水│6.螺紋無法│
│ │ │ │ 板等之龜裂│ 鎖緊達半│
│ │ │ │ 或變形等不│ 圈以上一│
│ │ │ │ 良情形。 │ 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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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度 │ │濾網、迴水│濾網、迴水板│ │
│ │ │板脫落。 │等有變形或鬆│ │
│ │ │ │脫等不良情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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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量 │1.超過標│ │1.超過標準值│超過標準值│
│ │ 準值15│ │ 達10%以上│達 5 %以│
│ │ %以上│ │ ,但未滿15│上,但未滿│
│ │ 。 │ │ %。 │10%。 │
│ │2.低於標│ │2.低於標準值│ │
│ │ 準值 5│ │ 5 %以下。│ │
│ │ %以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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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 │ │1.平均值未│ │ │
│分布量 │ │ 達規定值│ │ │
│ │ │ 。 │ │ │
│ │ │2.未滿規定│ │ │
│ │ │ 最低值之│ │ │
│ │ │ 採集盤在│ │ │
│ │ │ 6 個以上│ │ │
│ │ │ ;或在 5│ │ │
│ │ │ 個以下但│ │ │
│ │ │ 仍未符合│ │ │
│ │ │ 判定基準│ │ │
│ │ │ 。 │ │ │
│ │ │3.分布量比│ │ │
│ │ │ 超過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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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倍率│未達規定│ │ │ │
│與25%還│值 │ │ │ │
│原時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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