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民眾檢舉違法爆竹煙火業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93/10/2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00826592號
一、相關規定:獎勵民眾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業實施要點。
二、受理程序:
 (一) 民眾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業,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 消防人員受理檢舉案件,應予保密,並記載於專人保管之檢舉專簿
      。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三) 消防人員受理檢舉案件後,應聯絡檢舉人,確定所檢舉之人員、違
      規事項、所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包含詳細地址、相關位置圖)
      、違法爆竹煙火種類 (人、事、時、地、物) 、檢舉人姓名、國民
      身份統一編號、聯絡方式 (包括電話、地址、電子信箱) 。並製作
      檢舉談話紀錄。
 (四) 檢舉人表示未便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聯絡方式者,應委婉說明
      ,日後如查獲違法爆竹煙火,無法發給檢舉獎金,並作成紀錄陳核
      。
三、查處程序:
 (一) 爆竹煙火檢舉案件不論是具名或匿名,應於二日內派員前往查處。
 (二) 取締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案件程序,應依照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
      賣違法取締作業規範進行。
 (三) 查處結果不論有無查獲,均應回復檢舉人查處結果,並作成紀錄。
四、檢舉獎金核發程序
 (一) 檢舉非法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有關查獲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應
      請臺灣區煙火工業同業公會或指定會員按市價估價滿並核發估價金
      額之四分之一之獎金,獎金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五十
      萬元計,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計。
 (二) 檢舉獎金原則上由受理檢舉之消防機關編列預算核發,未編列預算
      或預算已用完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函請內政部消防署補助,並於函
      文中說明,並未編列預算或預算已用完:
      1.檢舉非法製造案件,應檢附移送書及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
        半成品及原料估價表。
      2.檢舉非法儲存、販賣案件,應檢附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案件沒
        入處分書及查獲違章爆竹煙火業成品、半成品及原料估價表。
      3.消防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應由業務單位會商政風單位後,請檢舉
        人攜帶國民身份證至受理檢舉消防機關或指定地點,填寫領據領
        取現金或提供帳號領取,並由上開二單位派員確認。
五、附註
 (一)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非法爆竹煙火案件,其獎勵金應由檢舉人聯名具
      領。
 (二)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
      無法分辨先後者,平均發給之。
 (三) 檢舉已發覺之非法爆竹煙火業者,不發給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