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

修正日期:92/04/2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0940002472號
一、本基準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員額設置,有關救災及救護人員以車輛裝
    備、特種勤務及勤休等因素核算之;有關預防及行政人員以人口、面
    積、特殊建築及離島等因素核算之。
    前項人員員額設置基準表如附表。
► 下載附件圖表
三、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之計算,車輛裝備數量以前
    一年十二月底現有數為準 (不包括應報廢之車輛) ;人口數及土地面
    積以內政部前一年十二月底統計數據為準。
四、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員額之設置,除參考本基準核算配置員額
    外,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參酌業務實際需要配置適
    當之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