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為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於必
要時得請求協同處理機關或團體協助下列事項:
(一)提供申請入山(園)者身分資料。
(二)提供園(轄)區地理環境、步道及山屋等設施資料。
(三)提供醫療諮詢或支援醫護人員。
(四)支援嚮導人員、搜救人力、裝備及通訊設施。
(五)其他為處理人命救助工作所需協助事項。
協同處理機關平時應落實園(轄)區安全管理,並整備前項事項,以
因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
第一項請求遭拒絕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
行政院(或指定單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