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106/03/0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060820001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緊急應變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
    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運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天氣預測資料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預測分析災害潛勢資料,即時採取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
(二)運用消防、警政、民政等災情查報系統,瞭解、掌握災害狀況,即
      時陳報各級長官及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應變處置。
(三)加強與中央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之聯繫,並主動或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請求,提供必要支援。
(四)加強災時輿情回應及媒體聯繫。
(五)本部相關救災人力、機具、物資之緊急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災後復原重建情形之掌握及調查。
(七)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三、本小組以部長為召集人,部長指定次長一人為副召集人,並視災害狀
    況由下列機關(單位)或人員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組成: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地政司。
(四)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五)總務司。
(六)人事處。
(七)會計處。
(八)政風處。
(九)役政署。
(十)警政署。
(十一)營建署。
(十二)移民署。
(十三)消防署。
(十四)空中勤務總隊。
(十五)國土測繪中心。
(十六)技監、參事。
四、本小組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消防署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
    人同意後,依下列規定開設:
(一)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由消防署通知民政司、營
      建署、警政署及空中勤務總隊派遣科(組、室)主管以上層級人員
      進駐。必要時,得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二)非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開
      設時,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需求,
      由消防署通知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五、本小組進駐機關(單位)之分工如下:
(一)民政司︰
      1.督導、協助地方政府處理有關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
      2.協助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情查報及通報等事項。
      3.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戶政司︰
      1.督導、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單位辦理災害防救有關人
        口查記及戶籍登記事項。
      2.協助支援提供罹難者及其親屬戶籍資料事項。
      3.其他有關戶政事項。
(三)地政司︰
      1.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有關公地撥(使)用事
        項。
      2.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四)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聯繫、協調人民團體及合作社支援災害救助有關事項。
(五)總務司︰
      協助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事務管理及行政支援事項。
(六)人事處︰
      督導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人員獎懲考核事項。
(七)會計處︰
      督導本部各機關(單位)辦理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編核支付事項。
(八)政風處︰
      督導本部各機關(單位)辦理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九)役政署:
      1.協調相關機關辦理役政及替代役役男支援災害搶救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十)警政署:
      1.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
        報有關事項。
      2.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區警戒及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3.督導警察機關(單位)災區交通管制及疏導有關事項。
      4.督導、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5.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6.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十一)營建署:
        1.督導主管營建工程之搶救有關事項。
        2.對受災建築物之處理有關事項。
        3.協調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徵用營繕機具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
        4.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
        5.督導國家公園轄區限制登山及勸導登山民眾離去等相關事項。
        6.督導都市計畫區內抽水站完成相關整備事項。
        7.地方政府須興建臨時住宅安置災民時,給予必要行政協助。
        8.其他有關營建工程事項。
(十二)移民署:
        1.辦理外來人口(含外國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身分確認及滅失證件補辦事宜。
        2.辦理或協助辦理上述人口之家屬及相關人員來臺事宜。
        3.其他有關移民業務事項。
(十三)消防署:
        1.督導消防機關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
          事項。
        2.督導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時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有關事項。
        3.協調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升機及船艇等支援
          救災事項。
        4.協調相關機關(單位)之救災資源,協助執行救災事項。
        5.特種搜救隊配合本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執行傷患後送及搜救
          等任務。
        6.其他有關消防救災事項。
(十四)空中勤務總隊:
        1.派遣航空器支援緊急救災、救難、救護或行政作為。
        2.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十五)國土測繪中心:
        配合救災需要,提供相關國土測繪圖資資訊。
六、本小組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小組開設地點原則設於本部消防署,有關資訊及通訊等設施,由
      消防署協助操作。必要時,得另擇地點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
      開設進駐運作。
(二)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本小組應由召集人指派簡任層級以
      上人員一人,擔任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小組聯繫協調窗口。
(三)本小組成立後,進駐機關(單位)應動員所屬執行相關任務,並完
      成相關整備,隨時接受本小組指揮,參加本部災害現場前進協調所
      ,前往災區協助支援災害處理任務。
(四)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即時瞭解相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
      組機關(單位)應變處置情形,隨時向召集人報告處置狀況。
七、本小組之撤除,由消防署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人決定後,通知相關
    機關(單位)人員歸建。
    本小組撤除後,原進駐機關(單位)應記錄成立期間相關應變作為,
    送消防署彙整;有關災後搶救及復原重建措施,由各進駐機關(單位
    )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為掌握災害初期應變時效,以利災情與訊息之即時掌握及傳遞,第三
    點各款所定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及相關人員應加入本部成
    立之即時通訊軟體群組為成員,由本小組副召集人負責協調相關事宜
    ,並由消防署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辦理幕僚作業。
    編組機關(單位)應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十
    四小時待命聯繫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相互聯
    繫。若因災害致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消防署應即時主動派員聯繫。
九、編組機關(單位)參加本小組人員異動、聯絡電話或住址變更時,應
    立即將更新資料送消防署更正。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成員異動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