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分級列管實施規定

修正日期:106/01/1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預字第1130400400號
壹、目的
    強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後續管理功能,發覺優點表揚,找出缺點改
    進,協助各級消防單位解決問題,將特殊案件作為案例教育,期能管
    制鑑定書品質,並提昇火災調查人員執行能力,建立各級消防機關火
    災調查公信力。
貳、製作規定
一、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火災案件:
(一)屬 A1 類或 A2 類之火災案件。
(二)屬 A3 類之火災案件,惟經消防機關首長認定為應製作之火災案件
      。
二、應製作火災原因紀錄之火災案件:屬 A3 類之火災案件。
參、分級列管標準
一、火災原因紀錄應由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業管單位審查、列管。
二、應送消防署審查之火災案件(應為彩色照片):
(一)屬於 A1 類之火災案件。
(二)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
(三)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依序承辦之火災案件,應將承辦之前十件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陳送消防署審查。
(四)回任火災調查業務之承辦人,於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期間達七年
      以上者,視為新晉用之火災調查人員,其承辦之前十件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副本陳送消防署審查;滿三年而未達七年者回任者,則承
      辦之前五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陳送消防署審查。
三、當月十五日前應函報上上個月轄區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電子檔之光
    碟資料予消防署列管。
肆、內政部消防署對各級消防機關所送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應本
    公正超然立場審閱其製作程序、格式、內容是否合宜。凡鑑定書製作
    品質特優或有獨創作法者,可酌予獎勵並列入案例;凡製作有重大缺
    失者,予以檢討並將建議意見函知原報單位參考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