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公務車輛交通事故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106/12/21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救字第1060600541號
一、為協助消防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交通事故之善後及規範處理程序,特
    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各類型消防車、救護車及機車等車輛,
    於執行救災、救護或其他公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
三、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成立「公務車輛交通事
    故善後處理小組」,分工辦理以下項目:
(一)聯繫相關單位及人員前往現場處理事故。
(二)事故車輛之保險、維修及賠償給付事宜。
(三)受傷人員之慰問及醫療補助、保險。
(四)協助交通事故之和解、調解、訴訟、國家賠償等司法程序。
四、交通事故處理要領:
(一)發生事故時,應保持現場完整,迅速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統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以下人員到場處理,並應在現場兩端適當
      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識,以免再次發生事故。
      1.交通(大)隊或當地派出所員警。
      2.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3.必要時得通知特約保險公司人員。
      4.視狀況通知延聘之法律顧問到場協助處理。
(二)事故現場如有人受傷,應立即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派救護車將傷
      者送醫。
(三)現場如有人當場死亡,更應保持現場,不可移動車輛,由「公務車
      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到場會同警察人員測繪、拍照。
(四)發生交通事故,必要時得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
      任。
      1.消防機關向肇事人索賠時,應由公務車輛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依法循和解、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辦理。
      2.民眾求償時,應依國家賠償程序向消防機關提出,絕不可讓駕駛
        同仁自行處理。
      3.駕駛同仁如涉刑事責任,由警方處理,機關應依法提供涉訟輔助
        。
(五)除輕微擦撞且無人受傷之車禍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附表格式
      填具交通事故處理(通報)單,傳真至本署核備。
► 下載附件圖表
五、為確保足夠的理賠金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積極爭取預
    算,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並提高保險賠償金額,以提供執勤同仁
    充分的理賠保障。
六、充分運用法律、保險及交通專業人士,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應常年聘請法律顧問,並定期邀請法律顧問、特約保險公司、交通單
    位等專業人員舉行相關講習,以增進執勤同仁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