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士氣,矜恤殉職消防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追晉職務對象,係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 認定殉職消防人員。 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因公死亡消 防人員,得經權責機關專案核定後比照辦理。
三、殉職之追晉,以追晉職務一級或二級為限,不晉官等、官階及薪俸。
四、追晉之職務,胥屬哀榮,不佔實缺,不送審,仍依原職級辦理撫卹。
五、追晉職務案件,核定權責如下,並註登人事資料參考: (一)中央消防機關由內政部核定。 (二)直轄市消防機關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三)縣(市)消防機關由縣(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