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認定要點

廢止日期:99/03/2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0990821418號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項但
    書所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係指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1.曾經設計消防設備工程圖說 (應包括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警
      報設備) 並在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消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
      年以上者。
    2.曾於國內外大專院校或內政部消防署認定之訓練機構修習火災學、
      消防學、消防法規、建築圖學、消防設備、消防水力學、消防機械
      、消防化學、消防安全工程設計等消防相關科目達二十學分 (三百
      六十小時) 以上,並在消防機關、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消
      防事業機構服務滿二年以上者。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人員,得於
    接到筆試及格通知書三十日內,檢附申請書 (如附件) 、筆試及格通
    知書影本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核發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證
    明文件。
    1.合於第一點第一款情形者,應提出經直轄市、縣 (市) 消防主管機
      關驗章之消防設備設計圖說影本及其送件案號、服務證明、戶籍謄
      本、所得稅扣繳憑單,以供查核。
    2.合於第一點第二款情形者,應提出修習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戶籍
      謄本、所得稅扣繳憑單,以供查核。
► 下載附件圖表
三、內政部消防署對於申請核發證明之案件應予審查,並於十日內將審查
    結果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