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榮譽章頒給要點

修正日期:86/04/1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人字第1000203490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表彰對推展消防工作著有貢獻人員
    ,特訂定本要點。
二、消防人員執行或義勇消防人員協助辦理消防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得由本署授予消防榮譽章:
 (一) 策劃或辦理消防行政,對消防建制及改進著有貢獻者。
 (二) 依法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 推展消防教育訓練績效卓著者。
 (四) 研發消防設備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貢獻者。
 (五) 搶救重大災害,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六) 搶救災害,奮不顧身著有貢獻,足資矜式者。
 (七) 發現公共危害,能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著有績效者。
 (八) 協助緝獲縱火嫌疑犯,對災害之防止著有貢獻者。
 (九) 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蹟者。
 (十) 對充實消防機關裝備器材或其他設施,有重大貢獻者。
 (十一) 研究推展消防學術有具體貢獻者。
 (十二) 其他有關推行消防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足資獎掖者。
 (十三) 在職連續滿二十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本國人民或外籍人士推行或協助辦理前述工作確有具體事蹟者,準用
    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消防榮譽章分為一等 (金) 、二等 (銀) 、三等 (銅) 三種,每等分
    三級,並依等級晉頒,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提高等次 (級) 頒給之。
    前項榮譽章之等級、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之規定。
    頒給榮譽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二。
五、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授予獎章者,不再頒給榮譽章。
六、榮譽章除由本署頒給外,得由各消防機關填具請頒事實表,層報本署
    核准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七、榮譽章及證書如有損壞或遺失,得敘明事實報由本署核准後補發。但
    以一次為限。